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22〕25号)、《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通知》(宁教学〔2024〕53号)及《关于做好全区2025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25年中宁县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中宁县户籍,2020年、2021年、2022年毕业当年年底前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毕业生只能申请毕业时所就读教育阶段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基本修业年限确定。高校毕业生只能选择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中一种。
注: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相关政策(中央高校2025年开通往届毕业生补录资助功能,我区不再受理)。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连续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
(二)具体要求
1.基层单位及岗位要求
(1)基层单位要求是注册登记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毕业生实际工作岗位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
(2)从事金融、通讯、烟酒、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的不属于基层单位。
(3)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县级)派出机构(如园区管委会)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4)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及其他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如县级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供销社、市县石油石化分公司等)不属于基层单位。
2.基层工作地点要求
(1)在“地级市辖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包括:银川市兴庆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吴忠市利通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固原市原州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内街道、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区内非市政府及市辖区政府驻地乡(镇),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2)在“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内街道、县(市)政府驻地乡(镇)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实际工作地点位于地级市辖县(县级市)非县(市)政府驻地乡(镇),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3)在县级的乡(镇)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政府机关、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乡镇法庭、乡镇文化站等,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实际工作地点在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和单位要求。县级的乡(镇)(灵武市宁东镇)其他单位不符合基层单位工作地点要求。
(4)在行政区划不明确地区单位工作的。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铁路派出所、铁路工务段线路(桥隧)车间、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工作的应提供巡线证明;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乡、镇)名称。
自治区行政区划如有变动,以最新公告为准。
3.基层服务年限要求
(1)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就业手续(含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等),并实际到岗服务。
(2)毕业生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服务3年及以上(含3年)并考核合格,在岗期间就业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我的宁夏”APP可查询)。
2020年毕业的,提供2021年、2022年、2023年考核结果;2021年毕业的,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考核结果;2022年毕业的,提供2023年、2024年、2025年(截至2025年9月1日满36个月及以上)考核结果。
(3)毕业生因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正常调动、提拔而变更基层服务单位,视为连续服务,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4)毕业生因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工作需要,被调派变更实际服务单位、岗位,变更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供单位主管部门或就业单位调派岗位的材料和新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5)毕业生参加自治区有关部门招募的“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2年服务期满终止服务且考核合格,第三年就业单位符合基层单位规定条件且三年社会保险连续缴纳的,视为连续服务,可申请补偿代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另需提交相应基层就业项目服务证书复印件、第三年与基层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
(6)毕业生自基层服务期开始3年内,以下四种情况不符合在基层连续服务3年要求:
①因个人原因中断服务到其他基层单位就业,累计满3年的;
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等国家基层就业项目人员服务期未满2年离开服务单位的或考核不合格的;
③被主管单位或就业单位安排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基层单位或工作岗位的;
④其他原因中断服务或连续服务不满3年的。
毕业生申请条件符合以上具体要求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三)其他说明事项
1.基层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工作基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复印件及与之对应的社保流水打印件,考核采用实际用人单位考核结果。
2.“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要求仅适用于实际工作地点在宁东镇。
三、申请标准
2020年、2021年毕业的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2022年毕业的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不超过16000元。
注: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代偿。
四、申请材料
1.《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申请表》原件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原件
3.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聘用合同/录用文件等复印件
4.二次调动、二次调派定岗、基层项目期满就业的证明材料
5.我的宁夏APP连续3年社保缴费记录(含二次变动单位)打印件
6.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7.本人身份证、毕业证、银行卡(建行卡或农行卡,写清楚开户行名称)复印件
8.办理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还款结清凭证
9.如果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不在一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注:区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本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其他材料现场审核。
五、申请流程
区外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向中宁县教育体育局提交申请材料,中宁县教育体育局初审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宁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中宁县教育体育局将宁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学生名单在中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和中宁县教育体育局微信公众号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开展资金发放工作,实行一次性补偿代偿。
满足申请条件的区外高校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两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在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未获审批前,获得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应主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在基层工作服务期限内,出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违约记录,将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六、申请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时间:9月1日—10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中宁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助学贷款窗口
联系电话:0955-5036377
2.宁夏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国家资助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docx
中宁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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