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杨学种兔养殖有限公司等60家市场主体:
经查,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0日,我局在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发布了《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公告》,依法公告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的途径及期限。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还必须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依法应当停止的情形除外。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单位: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蒋易达、张晨
联系电话:0955-5024660
附件:1.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60家市场主体名单.doc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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