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21012/2021-0016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中宁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3-13 |
责任部门: | 农财股 | 发布日期: | 2021-03-13 |
名 称: | 关于印发中宁县202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宁县202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中宁县委员会办公室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202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发展农业保险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农业保险各项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5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投保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四)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县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三、补贴政策
(一)中央补贴保险品种。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水稻)、玉米(制种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
(2)单位保险金额:小麦500元/亩,制种小麦900元/亩,水稻600元/亩,制种水稻1000元/亩,玉米500元/亩,制种玉米700元/亩,马铃薯600元/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600元/亩。
(3)保费率:4%。
(4)保费补贴:小麦(制种小麦)、水稻(制种水稻)、玉米(制种玉米)作物保险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47.5%,自治区财政承担32.5%,县财政不承担补贴,投保人自缴20%;马铃薯、油料作物保险保费补贴,仍按照中央财政承担40%,自治区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执行。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单位保险金额:成年奶牛10000元/头(畜龄≥1年),后备奶牛5000元/头(畜龄≥2个月),能繁母猪1500元/头(畜龄≥1年),育肥猪800元/头(畜龄≥2个月)。
(3)保费率: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中央补贴地方优势产业保险品种。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枸杞、酿酒葡萄。
(2)单位保险金额:枸杞2000元/亩,酿酒葡萄1500元/亩。
(3)保险费率:4%。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30%,自治区财政补承担4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肉牛(基础母牛)。
(2)单位保险保额:肉牛(基础母牛)6000元/头(畜龄≥1年)。
(3)保险费率:5%。
(4)保费补贴:中央财政承担30%,自治区财政补承担40%,县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三)自治区补贴保险品种。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露地蔬菜、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大拱棚)。
(2)单位保险金额:日光温室10000元/亩(包括墙体、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大拱棚(单体占地面积600平米以上)3000元/亩(包括薄膜、棚架及棚内作物等),露地蔬菜1000元/亩。
(3)保险费率:4%。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
(2)单位保险保额:肉羊(基础母羊、种公羊)600元/只(畜龄≥6个月)。
(3)保险费率:5%。
(4)保费补贴: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缴20%。
(四)县级补贴保险品种。
1.种植险。
(1)标的品种:硒砂瓜、葡萄、苜蓿、苹果、红枣、桃、黄花菜。
(2)单位保险金额:硒砂瓜400元/亩,葡萄1000元/亩,苜蓿400元/亩,苹果种植1000元/亩,红枣种植500元/亩,桃种植1000元/亩,黄花菜700元/亩。
(3)保险费率:4%。
(4)保费补贴:投保人自缴20%,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2.养殖险。
1.标的品种:肉牛。
2.单位保险金额:肉牛5000元/头(畜龄≥6个月)。
3.保险费率:5%。
4.保险费补贴:投保人自缴20%,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四、承保范围、承保标的及保费、保险期限
(一)承保范围。
全县2021年度所有种植户和饲养户、养殖场(区)。
(二)承保标的及保费。
1.种植(林果)业。以投保人确权面积内实际种植的农作物(林果)面积为准,对于黄河两岸至滨河道以内种植的农作物(林果),不予承保。
2.养殖业。以投保人实际养殖的牲畜数量为准。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至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林果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止;育肥猪自签订保险单起至出栏止;其他养殖业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具体期限应在“农业保险条款”中载明)。
五、保险责任范围
各农业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和财政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保险条款,经银保监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
(一)保险责任。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等;养殖业保险责任为动物疾病、疫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的损失。保险机构在理赔时,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和剔除政府强制扑杀补贴。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条件,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所有保险品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种植业保险标的损失率达到20%以上(含20%)以上启动保险赔付。
(二)免赔及优惠。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可以通过“无赔款优待”等方式,对本保险期内无赔款的投保农户,在下一保险期内给予一定保险费减免优惠。
六、保险管理
(一)机构管理。
1.准入管理。按照《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2)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县级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乡镇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提供服务。
(4)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5)信息管理。信息系统完善,能够实现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满足信息统计报送需求。
(6)社会责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优质的服务意识。
2.招标管理。我县参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根据全县种植业和畜牧业险种数量、保额、费率、保费等要素测算,我县将农业保险分为四个标段进行招标:第一标段为:白马乡、鸣沙镇、恩和镇、宁安镇、大战场镇、舟塔乡;第二标段为:石空镇;第三标段为:余丁乡;第四标段为:新堡镇。徐套乡、喊叫水乡、太阳梁乡涉及扶贫保险业务,按照自治区扶贫办、银监局《关于做好2020年“扶贫保”工作的通知》(〔2020〕21号)规定,由中国人保财险中宁支公司在开展扶贫保业务的同时,开展所辖范围内所有农业保险业务。
3.合同管理。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单应当明确载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障内容、保费、保险机构等信息,明确中央、自治区、县财政及投保人承担保费比例和金额等要素。
(二)业务管理。
1.业务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跨越中标标段开展保险业务,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同时,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并将相关信息在乡镇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必要时可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电子化公示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1)耳标管理。为防止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骗取保费补贴等行为,承保标的必须查验耳标后予以承保。
(2)无害化处理。养殖业承保标的死亡后必须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置要求进行处理,对于不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承保标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予赔付。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由无害化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办案单位所在地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负责受理并做无害化处理。养殖分散等偏远山区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由乡(镇)、村暂存,无害化处理厂(场)负责统一收集、运输各暂存点上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厂(场)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取消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场)要建立健全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并定期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
2.理赔服务。
(1)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普查、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2)为保障农业保险受灾农民的合法利益,支持农户尽快恢复生产,减轻灾害损失,设立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灾害鉴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农业农村局种植及畜牧鉴定专家4名,自然资源局鉴定专家4名,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鉴定专家4名,气象局气象专家1名,县财政局1名,每个乡镇各1名,以上专家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
(3)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聘请种植业、养殖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指导农业保险各类灾害的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相关费用由保险经营机构分担。
(4)灾害鉴定工作流程:①报案。农户投保的保险标的受灾后农户通过专用报案电话(中标保险公司提供)或通知村协保员等方式向保险经营机构报案。②查勘。接到报案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会同聘请的相关专家共同到达现场查勘,分析受灾原因、损失程度及灾害处理指导。③鉴定。在查勘过程中,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会同聘请的相关专家要仔细分析受灾原因,采取科学的技术手段确定受灾损失,以及对农户受灾后的灾后建设进行指导。对于不能一次性确定损失的,要设立观察期6-10天,再组织做二次查勘。④理赔。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农险灾害事故,根据专家鉴定报告,结合相对应的保险条款,给予投保农户合理的赔付。⑤回访。保险经营机构在赔偿款支付到农户后,要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进行回访,确保农户已收到赔偿款,回访率不低于5%。
(三)保险费管理。
1.自治区财政参照上年度各县(市、区)农业保险情况,分批次下达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分中央和自治区补贴比例),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险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
2.县财政将严格按照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原则上按季度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据实结算保费补贴,不得相互拆借或抵顶;不得替投保人代缴其应当承担的保费。县级财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投保人自缴保费不到位的,自治区财政在结算全年保费补贴时不予认定和结算。
七、监督管理
(一)绩效考核。以结果为导向,每年1月份由县财政组织相关部门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服务资格进行调整。
(二)政策处罚。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保险经营机构;各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虚列费用、套取、骗取保费补贴等行为的保险经营机构及投保人。经相关部门一经查实,直接取消保险经营机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资格;将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补贴政策黑名单,2年内不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各农业保险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虚报承保面积(数量)、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或理赔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农业保险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支持农牧业发展的保护体系,是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是维护农牧民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参与农业保险的有关各方要切实提高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财政的县委领导任组长,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县水务局、气象局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积极宣传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组织推动全县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处理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和村也应成立以乡镇长、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合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做好农户保险承保范围界定、农户自交保费收取、报案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争议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做好农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业保险招标管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并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审核、理赔、监督、绩效评价及总结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要做好农业保险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灾后鉴定等工作,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核实、资金拨付申请。并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全力做好防灾防病工作。
县水务局、气象局要加强气候趋势分析,做好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防灾减灾的评估工作。
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勘查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按时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勘查定损和理赔兑付工作,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上报,指导水旱灾害、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临时救助等工作。
各乡镇、村与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负责农业保险政策宣传,灾情统计上报;协调做好保费收缴、争议协调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海报等媒介,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宣传工作要深入到乡村和农户,引导和调动广大农民及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保险,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将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力度,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检查机制,对违规操作、虚假承保、虚假理赔、挪用赔款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推动提高违规成本,有效防止虚构标的、重复投保、冲销投保人保险费等骗取农业保险费补贴现象的发生。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村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协同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附件: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名单
附件
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名单
组 长: 张庆国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 张建军 县农业农村局
朱国林 县农业农村局
任 杨 县农业农村局
闫 宁 县农业农村局
王贵荣 县自然资源局
李金栋 县自然资源局
蒋学苍 县自然资源局
江 莉 县自然资源局
刘 娟 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王少东 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何月红 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王瑞华 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王静梅 县气象局
张明海 县财政局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专家鉴定组人员安排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孔福霞同志兼任。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