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21001/2018-1533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发布机构: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4-02 |
责任部门: | 中宁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18-04-02 |
名 称: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示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中宁县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示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示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用水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饮用水水质信息公开活动及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质信息,是指康滩(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第一和第二自来水厂出厂水质、县城居民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检测数据及说明等。本办法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四条 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由县水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宁夏水投中宁水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及第三方专业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五条 县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夏水投中宁水务公司、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康滩(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第一和第二自来水厂出厂水质、县城居民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管网水和管网末梢)检测数据。公布时间、数据的具体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相关规定,由县水务局负责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康滩(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数据,每季度公布一次。
(二)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相关规定,由宁夏水投中宁水务公司水质检测中心对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每月28日前,公布当月数据,每月公布一次。同时,由宁夏水投中宁水务公司聘请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106项全部检测质变进行检测,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公布半年、全年数据,每年公布两次。
(三)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相关规定,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疾控中心对居民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每月28日前,公布当月数据,每月公布一次。
第六条 水质信息应通过中宁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门户网以及中宁电视台、宁夏水投中宁水务有限公司北街、南街收费大厅和微信公众号公布,以便公众查阅。同时,水质信息应及时上报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后,在其官网发布。
第七条 县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宁夏水投中宁水务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做好市民群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同时注意多渠道收集汇总市民群众对水质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每季度将反馈情况报县委、政府。
第八条 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应及时通过相关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应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用户水质情况下,县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生生育局、宁夏水投中宁水务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准确检测水质,并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布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将责令相关部门、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