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21001/2021-0003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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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2-04 |
责任部门: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名 称: |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枸杞地理标志管理及包装物使用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管理及包装物使用办法》已经县委和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管理及包装物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现中宁枸杞控销目标,加强中宁枸杞原产地保护,制止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提升中宁枸杞市场竞争力,维护中宁枸杞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中宁枸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宁枸杞地标实行“双授权、双公示”制度,凡是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鉴于“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缺乏显著性,拟采用九曲黄河LOGO作为中宁枸杞新的形象设计,可与“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长城)组合使用或单独作为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形象LOGO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一并使用,严格执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
第二章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使用及包装物设计
第三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中宁枸杞”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经典行楷繁体“中宁枸杞”、大写英文THE LYCIUM CHINENSE OF ZHONGNING字样共同组成横放式标识体,字间有间距,具体书写格式如下:
第四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为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也是“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对“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原料生产地域范围是东经105°16′04"-106°04′11",北纬36°54′09"-37°44′19"之间,南北长约60公里,东西宽约50公里。在黄河与清水河交汇形成的三角洲地带,具体为中宁县境内东起白马乡西至徐套乡,南起徐套乡北至石空镇约3000平方公里的区域。
第六条 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商标注册人审查同意的签订《“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颁发《“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后使用。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七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印制包装物时,“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必须大于企业商标,根据位置直接采用矢量图,印刷单位占版面宽度的30%以上,不得小于40毫米,且下方标注“1511898”,将“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许可使用该证明商标”字样印制在包装物下方。
第八条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规范: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具体使用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图样如下:
本标志只能使用在经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范围内的中宁枸杞干果产品上(即核准使用在国际分类第5类含枸杞、药用原料药、人用药类目之一),必须与“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时使用,不可单独使用。
第九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枸杞原料生产技术规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种植规范标准。
第十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质量需符合现行《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DBS64/ 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和《DB64/T 1640 中宁枸杞》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现行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自建或对接200亩以上基本连片的标准化枸杞原料生产基地(对接枸杞基地需经过所辖乡镇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基地GPS坐标点、面积及茨龄等),对接基地签订购销合同;1000亩以上的基地可以划分为若干个200亩以上基地申请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自建基地或对接基地者可自愿与中宁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
(三)自建或对接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料种植过程实行病虫害统防统治,产品加工过程符合现行《GB 14881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标准要求。
2.对接连片种植的农户基地,企业与对接所有农户签订病虫害统防统治或与第三方专业统防公司共同签订病虫害统防统治合同。
(四)在申请延续使用商标时,需提供收购合格产品的购销发票或银行票据复印件、3批次具有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的枸杞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可以拒绝收购。
(五)商标被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包装物图样,包装物图样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长城图案)、“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矢量图等组成;
(六)取得SC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或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
(七)无注册商标的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户申请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自愿订购中宁枸杞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成品干果,取得“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资格。
(八)商标被许可人必须使用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平台,遵守平台管理,定期更新上传真实溯源信息,并在产品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
第十三条 申请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应向中宁县市民服务中心“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政审批代办窗口递交以下材料:
(一)《“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枸杞生产基地GPS坐标点(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枸杞生产技术推广站、机械站、企业站、商标办至少三名以上人员签字),对接枸杞基地必须经过乡镇公示;
(四)申请人商标注册证(第5类商标注册证,勾选枸杞、药用原料药或人用药类目之一)、包装物图案样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SC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GMP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枸杞病虫害统防统治设备、烘干设备照片;
(七)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使用合同。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代办窗口自收到商标使用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上传,由商标注册人进行实地综合审查,并上传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代办窗口通知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签订《“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领取《“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第十六条 不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代办窗口一次性提出补充资料修改意见。申请人完善资料后可以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诉。
第十八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商标被许可人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代办窗口申请延续使用。对逾期不延续的,视其自动放弃“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由商标注册人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商标被许可人必须保证使用“中宁枸杞”商标的产品质量。商标注册人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商标被许可人的产品依据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商标注册人有权终止商标使用者商标许可权。商标注册人将被许可人的信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注册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备案通知书,每年5月30日前在宁夏日报公示合格“中宁枸杞”地理标志商标许可单位名录。
第二十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实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采取手机扫描二维码、上网查询等方式查询产品真伪,实现枸杞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全程质量追溯。
追溯码实际大小为:29mm*25mm,不得随意改变大小,且在包装物正面粘贴。对于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干果企业,可在完善数据包的基础上,允许在包装上印制追溯码。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户的自建或对接基地面积、产量、包装物进行审核备案,按照“以地定产,以产核标”原则,确保贴标产品均为正宗中宁枸杞。
第二十一条 商标被许可人必须接受商标注册人定期不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的巡查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中宁枸杞”商标侵权案件,维护“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管理;
(二)维护“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三)宣传和保护“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形象;(四)指导代办窗口受理“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使用申请,协助做好综合审查、核发准用证等;
(五)对“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实行备案管理;
(六)对商标被许可人的包装物、产品质量等进行跟踪监管,产品抽检每年不少于两次;
(七)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及其他违法案件。
(八)按照枸杞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核实准用企业信用体系考核结果,通报相关情况,落实贷款、项目补贴等。
第二十三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维护“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形象;
(二)规范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改变“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图形和字样;
(三)指定专人负责“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管理和使用,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四)严格管理“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可以按照中宁枸杞包装物统一图案进行包装物设计(拜杞、仙鹤衔杞为特优、杞农为特级、茶坊庙为甲级),也可以进行个性化包装物外观设计,但是包装物上必须突显中宁枸杞商标字样及中宁枸杞LOGO。设计稿报商标注册人审核、备案、许可后,方可印制和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五)建立“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印制、使用台账制度,包装物按要求加贴质量安全追溯标识。准确登记包装物的规格、数量、型号、去向、使用日期等信息;
(六)接受商标注册人对“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服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七)按照枸杞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主动履行合同信用、行业信用、社会信用,努力做大做强枸杞产业。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擅自印制和滥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及其他不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第三章 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使用及包装物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中宁枸杞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486号公告准予登记,自2017年1月10日起,依法对中宁枸杞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宁夏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证书持有人,对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宁夏中卫市中宁县辖区内的6乡6镇,地理坐标东经105°16′04"~106°04′11"和北纬36°54′09"~37°44′19",保护面积20000公顷。具体包括: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恩和镇、鸣沙镇、新堡镇、大战场镇、石空镇、舟塔乡、余丁乡、白马乡、喊叫水乡、徐套乡、太阳梁乡 。
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
AGI02060-××××
本标志除使用在枸杞干果上,同时也可使用在中宁枸杞深加工产品上,例如:枸杞原汁、清汁、原浆,本标志必须与九曲黄河中宁枸杞LOGO一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申请免费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产品原料和加工成品都产自中宁枸杞登记确定保护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枸杞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中宁枸杞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品生产符合《中宁枸杞生产规范》,产品质量符合DB64/ T1640《中宁枸杞》,农残符合DBS64/ 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
(四)具有中宁枸杞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五)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授权企业,遵守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
第三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标志使用申请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自建或对接中宁境内枸杞基地坐标、乡镇公示结果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品的抽检报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等)。
(六)签订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合同,遵照平台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材料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报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议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通过标志加贴或印刷使用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并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不得转让标志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报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宁枸杞产品的包装物应遵循以“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为主体、企业品牌为辅的设计原则,企业品牌字体及商标图案均不得大于“中宁枸杞”品牌字体及公共标识图案尺寸。
第三十五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建全中宁枸杞生产、加工、销售可追溯档案及标志使用档案等(保存期五年),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获准使用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撤销其标志使用权:
(一)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中宁枸杞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及加工的;
(二)枸杞原料来源或加工区域超出中宁枸杞登记保护范围的;
(三)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
(四)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中宁枸杞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拒绝接受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擅自在其他产品上扩大标志使用范围,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的。
第四章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监督及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通过zn.s315.net(中宁枸杞甄品溯源监管服务云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名单。
第三十八条 中宁枸杞地理标志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商标被许可人在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将非中宁产地的枸杞装入“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包装物中销售的;
(二)因包装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依法查处,或者媒体曝光引起消费者索赔的。
(三)商标注册人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收回《“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取消“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资格。
第四十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不得擅自在枸杞产品及包装物上印制、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近似的字样标志。针对擅自印制、销售“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包装物,或者擅自在枸杞产品包装上标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图形、字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凡冒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四十二条 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人产品质量下降,对中宁枸杞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除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外,并有权联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从事中宁枸杞使用管理、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对中宁枸杞包装物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印制使用中宁枸杞包装物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各界有权对中宁枸杞包装物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起诉追偿,按照案值比例进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8日起施行,至2026年2月27日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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