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521001/2020-0019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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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8-13 |
责任部门: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名 称: |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已经县委和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中宁枸杞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486号公告准予登记,自2017年1月10日起,依法对中宁枸杞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二条 为有效保障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使用,规范中宁枸杞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中宁枸杞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中宁枸杞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枸杞产品质量符合现行《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DBS64/ 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枸杞》和《DB64/T 1640 中宁枸杞》标准要求,按《中宁枸杞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7-01-2060》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中宁枸杞。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登记证书编号+企业使用代码组成。
第五条 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宁夏中卫市中宁县辖区内的6乡6镇,地理坐标东经105°16′04"~106°04′11"和北纬36°54′09"~37°44′19",保护面积20000公顷。具体包括: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宁安镇、恩和镇、鸣沙镇、新堡镇、大战场镇、石空镇、舟塔乡、余丁乡、白马乡、喊叫水乡、徐套乡、太阳梁乡。
第六条 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为宁夏中卫市中宁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人,对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申请免费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产品原料和加工成品都产自中宁枸杞登记确定保护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枸杞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中宁枸杞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品生产符合《中宁枸杞生产规范》,产品质量符合DB64/T 1640《中宁枸杞》,农残符合DBS64/ 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
(四)具有中宁枸杞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五)遵守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标志使用申请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自建或对接中宁境内枸杞基地坐标、乡镇公示结果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产品的抽检报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等)。
(六)签订中宁枸杞质量安全追溯合同,遵照平台管理。
第九条 申请材料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报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议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通过标志加贴或印刷使用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并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不得转让标志使用权。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通过zn.s315.net(中宁枸杞甄品溯源监管服务云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名单。
第十一条 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报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购买“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标志使用人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交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向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第十二条 中宁枸杞产品的包装物应遵循以“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为主体、企业品牌为辅的设计原则,企业品牌字体及商标图案均不得大于“中宁枸杞”品牌字体及公共标识图案尺寸。
第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建全中宁枸杞生产、加工、销售可追溯档案及标志使用档案等(保存期五年),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撤销其标志使用权:
(一)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中宁枸杞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及加工的;
(二)枸杞原料来源或加工区域超出中宁枸杞登记保护范围的;
(三)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
(四)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中宁枸杞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拒绝接受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以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未经许可,标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产品上扩大使用标志,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凡冒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及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六条 中宁枸杞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人产品质量下降,对中宁枸杞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除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外,并有权联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统一使用由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的规范模板。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宁县枸杞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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