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40521001/2018-47141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8-08-01
责任部门:法制办 发布日期:2018-08-03
名 称: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群众举报邪教线索奖励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宁县群众举报邪教线索奖励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宁县群众举报邪教线索奖励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宁县群众举报邪教线索奖励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反邪教斗争,根据自治区政府防范办、公安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群众举报邪教线索奖励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分类量化标准是指在奖励中,对《办法》规定的每一种奖励情形,根据实际举报线索、举报情形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因素,分类确定可对照的标准,综合确定奖励额度的方法。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一)举报人为从事防范和处理邪教专职工作人员或经专职工作人员授意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受到过相应的奖励。

(四)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

(五)匿名举报。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情形与标准

  

第五条  以下举报情形,奖励50元至500元:

(一)发现并及时举报带有明显邪教特征的图片和传单的奖励50元;发现并及时举报带有明显邪教特征的报纸、书籍、期刊、录音带、光盘、旗帜、徽章、服饰、纪念品等物品的奖励200元。

(二)发现并及时举报利用QQ、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宣传邪教内容的奖励200元。

(三)发现并及时举报张贴、悬挂、喷涂、书写邪教横幅、条幅、标语等情况的奖励300元。

(四)发现并及时举报人为诋毁和破坏反邪教宣传设施等情况的奖励500元。

第六条    以下提供线索情形,奖励1000元至50000元:

(一)提供线索发现制作、张贴、悬挂、散发或携带“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反宣品可疑人员的奖励1000元。

(二)提供线索发现“法轮功”等邪教人员在公共场所以播放音视频、呼喊口号、授课、演讲、书写、喷涂、张贴及悬挂横幅、条幅、标语,或者以抛洒、发放、展示物品等方式宣扬邪教非法活动的奖励2000元。

(三)提供线索发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反宣品制作窝点的奖励5000元。

(四)提供线索发现在互联网(微博、微信)、通信网络(短信、彩信)、电视广播等媒体平台上进行反宣活动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可疑人员,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五)提供线索发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企图聚众围攻和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法插播广播、电视,组织非法聚会、签名、按手印等可疑情况的,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六)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反宣品案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10000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反宣品制作窝点案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20000元;提供重要线索破获有影响的邪教团伙案件,对举报人最高奖励50000元。

(七)为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给予奖励的同时,再依据本实施细则给予奖励。

第七条  其他情形。

(一)同时具备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中两项以上奖励情形的,以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二)多人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奖金。

(三)多人分别举报的,根据举报时间顺序和所提供线索的价值分配奖金。

  

第四章  奖励资金及程序

  

第八条  举报人可就近向乡镇(单位)、村(社区)、辖区派出所或直接拨打110、5021874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九条   各受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及时将情报线索、举报人联系方式、现场处置情况、收缴资料等登记造册;属超出受理范围的情报线索及时向县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条  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人或相关部门转交的举报线索后,应指令辖区派出所或就近警力出警,对线索情况进行核实,并将举报线索、现场处置、案件查办等资料移交公安局国保大队登记造册。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应在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后3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作出奖励决定或不予奖励的决定,决定奖励的,由受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群众举报邪教线索奖励审报表。

第十二条   受理单位将群众举报邪教线索奖励审报表移送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县公安局对举报人、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核实认定并报县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范办)审定后兑付奖励。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统一标准,据实拨付。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受理单位在受理举报时应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应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电话、住址等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县防范办和公安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金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日。

  

附件:中宁县群众举报邪教线索奖励审报表


    附件

  

       中宁县群众举报邪教线索奖励审报表

  

举报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举报时间

        

举报事实

  

公安局

核查意见

  

  

  

  (盖章)

      

防范办

审定意见

  

  

  (盖章)

      

备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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