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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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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12月30日
中宁县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期)
时间:2025年12月30日 来源: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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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组织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农村地区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查处某某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

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内容,对中宁县某某商行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店内有待销售的“五粮液”白酒1瓶,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上述1瓶“五粮液”白酒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瓶,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查处中宁县某某购物广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宁县某某购物广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货架摆放经营5种29瓶(桶)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且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不能提供涉案的5种29瓶(桶)预包装食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5种29瓶(桶)食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中宁县鸣沙镇某某商店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限食品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中宁县鸣沙镇某某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摆放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随即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当事人货架摆放在售的3种、8盒方便食品均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5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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