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来临之际,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了2023年度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现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旨在提醒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促使经营者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让消费者在便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逐步提高幸福感和获得感。
案例1:投诉人在某加油站充值10000元,油卡内剩余1800元不能消费,请求处理。
2023年4月17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自己于2022年10月在某加油站充值10000元,2023年4月17日油卡内剩余1800元,加油站因变更法人,工作人员以更换法人为由推诿不予刷卡消费。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与该加油站及原经营者联系,了解加油站法人变更和办卡情况后,责令由原经营者对投诉人办理加油卡且卡内余额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向投诉人退付余额。经协调,被投诉人向投诉人退付18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2:投诉人在中宁县渠口华兴卫浴太阳能店消费1200元购买的洗手盆,使用过程中盆面柜子掉漆,并出现裂缝,联系商家不予解决,请核实处理。
2023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赶到消费者家中对洗手盆进行鉴定,发现碰面柜子表层未采用防水材料制作,导致掉漆现象发生,随后联系中宁县渠口华兴卫浴太阳能店负责人对双方进行调解。经协调,渠口华兴卫浴太阳能店退还消费者1000元整,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3:投诉人在中宁县渠口农场家电智能维修店维修洗衣机,缴纳180元维修费,商家一直未维修好,来电人要求尽快维修或退费,请核实处理。
2023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赶到消费者家中对洗衣机进行鉴定,确有异响情况发生,随后联系中宁县渠口农场家电智能维修店负责人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维修店对洗衣机进行现场维修,维修完毕后并进行试用,确定洗衣机正常运转,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4:投诉人路过中卫服务区,在服务区餐厅(卫生间东边)内购买的手抓饼和油条是馊的,请核实处理。
9月5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到该餐厅内进行检查。经查该店证照齐全,所售食品均在有效期内,商品的进货票据齐全,未发现食物变质的问题。经了解核实,当时因工作人员制售食品时操作不规范与投诉人发生了争议,我局执法人员就商家不规范操作情况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餐厅负责人和服务区管理人员加强对服务区内商户的培训指导。经协调,餐厅负责人向消费者微信沟通退款30元,双方达成和解,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5:在中宁县某电影院观看3D电影,影院要求自行购买3D眼睛,认为不合理,请求处理。
2023年1月,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到中宁县某电影院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店内设有免费提供的眼镜,但是售票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店长进行了约谈,告知该店长必须将免费3D眼镜在售票处进行展示,并在明显处张贴告示,明确告知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免费的3D眼镜,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案例6:某器械有限公司售卖的保健品不适合自己食用,协调退费。
2023年12月,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康某投诉,称其在振兴小区某器械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健品不适合自己食用,要求协调退费。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所购进的产品票证齐全。经核实了解,投诉人是经他人介绍,委托该公司代购了百全小分子生物活性肽24盒,付款13800元,该产品为特殊膳食食品。因投诉人饮食禁忌,认为不宜食用,遂投诉要求退款。为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宣讲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组织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康某退回未食用的产品19盒。某器械公司退还投诉人康某购买产品费用10800元,目前,投诉人已收到了退货款。
案例7:某拉面店未明码标价,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3年11月,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到某拉面店就餐,商家未明码标价,口头告知肉类菜品28元一份,但结账时红烧牛肉收费58元,且份量较少,现致电投诉,请核实处理。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1、被投诉方店内有一菜单,菜单显示红烧牛肉价格为58元,已明码标价;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投诉方店内菜品价格由其按照生产经营的成本定价,并明码标价;3、针对被投诉方店内部分菜品标价不显著的问题,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
案例8: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新能源汽车纠纷。
2023年3月13日,消费者张先生反映2023年2月4日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付3500元订金准备购买某新能源汽车,商家一直未给其提供车辆,故请求协调退回订金。我局接到投诉后,该辖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与张先生取得联系,经调查核实,系商家为张先A生订车并到货后,张先生反悔不想要车。目前经执法人员调解,商家扣除运车等相关费用后,退还给张先生5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9:某餐厅乱收费问题。
2024年2月27日,消费者黄女士反映当日在某餐厅就餐,共消费32.74元,实际结账金额为33元,多收其0.26元,其认为不合理,便拨打12345热线要求相关部门核实乱收费问题。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经核实,黄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并不要求退回多收款项,执法人员已对商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责令商家按照顾客实际消费金额进行收费,不得四舍五入。消费者黄女士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10:洗车卡使用纠纷。
2023年3月2日,消费者殷先生在某加油站加油洗车,此前赠送了一张洗车卡,该加油站工作人员表示洗车卡已作废,便投诉加油站欺骗消费者。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该加油站规定,持有该加油站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3月1日期间赠送的纸质洗车卡的顾客须在3月1日前消费完毕,3月1日之后加油赠送的洗车卡为电子券,纸质券将作废。该规定加油站已通过站内电子屏公示,并在顾客微信群进行了告知。执法人员已将情况向投诉人殷先生进行说明,投诉人表示理解。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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