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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与反不正当竞争监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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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03月15日
十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时间:2021年03月15日 来源: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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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以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办案力度,重拳整治各类市场乱象,查处了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典型意义的案件,有力打击了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2020年,查办行政处罚案件81件,罚没款200.33万元。

一、中宁县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案

中宁县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2019年10月25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承认了违法生产地条钢的事实,违法总额达1822080.2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对当事人没收查扣的56.5吨地条钢(角钢),没收查封的10吨废旧钢材、5台中频炉、5个除尘罩、1条连铸连轧机生产线,并处以罚款1093248.16元的行政处罚。

二、中宁县大战场某批发商行经营过期食品案


2019年12月13日上午,大战场某小学由于停水而无法正常给学生提供营养午餐,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研究决定从大战场镇北街中宁县大战场某批发商行购买的6件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以每件20元的价格供应给校方,货值金额共计1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120元,并处以罚款75000的行政处罚

三、中宁县石空镇某综合商行涉嫌销售口罩未明码标价案

2020年02月0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宁县石空镇某综合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店内货架摆放的1盒(空盒已售完)“3M”牌口罩(规格GB2626-2006KN90)外包装无合格证明、生产批号,且未明确标示商品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商品和销售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批号、失效年月商品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马某某无照经营案


2020810日,我局接到中宁县审批服务局转来的中卫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派遣工单表反映,大战场市场内理论速成培训机构涉嫌无照经营,要求核查处理。经调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将自己位于中宁县大战场综合市场东南测的140平方米的营业房装修后设置培训电脑20台,202085日开设“好简单汽车驾驶理论速成培训班”开始招收培训人员从事汽车驾驶理论科目一、科目四培训活动。

当事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无照从事汽车驾驶理论知识培训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红枣枸杞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红枣)案

宁夏中宁县某红枣枸杞产业有限公司由于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无法及时加工和对外销售,为了预防红枣生虫减少经济损失,便于2020年6月2日在某消杀店以5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200粒装的磷化铝杀虫剂,以一箱投放一粒的基数,将购买的磷化铝杀虫剂放置在未经加工的36箱红枣里,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4日市场检查时现场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学物质的农产品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对当事人对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化学物质磷化铝的农产品红枣36箱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中宁县大战场某诊所涉嫌使用劣药案


2019年5月23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邮寄的案件移送函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反映中宁县大战场某诊所使用的宁夏永寿堂医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柴胡(批号:1802***),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检验结果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性状项之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7500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并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宁夏中宁县某枸杞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枸杞)案


2019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检验报告,反映宁夏中宁县某枸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日期为2019年9月16日的“杞帝乐”牌(规格:250克/瓶;质量等级:特优;)枸杞,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该批原料时进行了自检,只检测了二氧化硫的含量符合标准就拣选加工后直接包装、销售。货值共计9140.8元, 获利共计2100.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00.8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中宁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9年7月24日,中宁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络店铺,销售的枸杞汁新鲜枸杞原浆枸杞汁宁夏枸杞原浆原汁厂家直销8瓶/盒,使用医疗用语“具有补肾生精、养肝明目等功效”字样进行广告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医疗用语从事广告宣传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液化气充装活动案


2019年9月1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中宁县新南街电大巷瓷砖经销部院内有人设点非法从事液化气瓶充装活动,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现场有3只50公斤装钢瓶连接导气泵,压力表的读数为0.65MPa,现场无法提供该充装场所营业执照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证明。当事人唐某属中宁县某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其在未经公司同意授权,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也没有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2019年2月以2000元每年的价格租赁新南街电大巷瓷砖经销部院内的平房内存放从中宁县某燃气有限公司充装的液化气瓶和从用户家中换回的液化气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对当事人取缔非法充装的窝点,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63个,并处以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中宁县某火锅店涉嫌使用的食品加工设施清洗不干净,卫生不合格案

2020年7月28日,我局对中宁县杞乡经典某火锅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贮存食品的冰柜有污渍未清洗,使用的食品加工设施(案板、加工台、灶台等)清洗不干净,卫生不合格问题仍然存在,没有及时整改,被我局工作人员检查中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定期清洗冷藏、冷冻设施和使用的食品加工设施清洗不干净,卫生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对当事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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