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以“守护安全畅通消费”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了2020年度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现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旨在提醒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促使经营者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品质,让消费者在便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逐步提高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超市粗心大意,价签品名与实际不符
投诉人于2020年2月4日在中宁县某超市购买了一个莲花菜,但莲花菜上显示标签内容为:青芒,单价19.8元/公斤,870g,17.1元,购买的莲花菜收取的是青芒的价格,消费者拍照取证后向超市反映,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该名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事实属实,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并当面给投诉人赔礼道歉。
二、购买电动汽车电池不蓄电,消费维权获赔
消费者穆先生于2020年1月11日反映称其在某电动车店购买的新能源电动汽车电池存在质量问题,电池不蓄电,经过维修后反复出现同样问题,商家不予解决。收到投诉举报后,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因电瓶质量问题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属产品三包范围。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多次协调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诉方一次性支付消费者电池更换及维修费3000元,并兑现销售电动车时的承诺,将一只备用汽车轮胎给消费者。
三、石空某加油站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柴油,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2019年4月25日,我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石空某加油站0#柴油公示价格与实际收费价格不符。2019年4月23日,当事人公示0#柴油价格为4.98元/升,投诉人王先生于当日加0#柴油42.24升,计210.4元,在投诉人王先生要求当事人出具加油发票时,当事人以每升5.13元的价格出具了42.24升计216.8元和税费28.19元,共计245元的编号为NO.0435579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投诉人王先生向当事人支付了245元加油款,实际付款比当事人公示价格多支付了3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对当事人作出向消费者退还多收取的油款34.6元,没收违法所得34.6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购买助听器不适用,商家不积极退款
2019年12月31日,消费者王先生在中宁县某助听器店给老人购买了一个助听器,价值12000元,当时商家说的用不成无偿退货。试戴之后老人感觉发晕听不清,到店里退货,店里同意退货,但消费者一直都未收到退款。随后消费者投诉至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店员以总公司不退钱为由,拒绝为投诉人退款。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最终投诉人退回所购买助听器并支付400元邮寄费用,被投诉人退还投诉人全额购买价款1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五、入住酒店门不能打开,网友投诉获维权
2020年7月23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网络舆情,有网友在微博投诉称:其于下午五点多在某酒店办理入住,出去吃晚饭,十点多回到宾馆,电梯进不去,房间门刷了几次卡也进不去。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宁夏某酒店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该酒店处于试营业阶段,专用电梯需要刷卡才能使用,且员工业务不熟,造成电梯打不开的问题。由于投诉人走错了房间,房门不能打开,服务员未核对房号,也未将门打开,之后投诉人到其他酒店登记住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宁夏某酒店有限公司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并退还投诉人住宿费218元,按住宿费的3倍赔偿投诉人654元。
六、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影响食品安全
2020年3月1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赵先生投诉称,在中宁县某商店购买了2袋酒鬼花生米,食用时发现馊了,花生米生产日期是2019年6月24日,保质期22℃以上180天,22℃以下240天,因中宁县某商店对该批次花生购进日期为冬季(2020年1月18日),按保质期22℃以下240天的标准计算,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生日遇上疫情 协调退还礼服定金
2020年2月,投诉人康先生在中宁县某婚纱影楼租了一套礼服准备过生日,租金300元,缴了150元的订金。因突发疫情,饭馆都关门了,没办法再过生日聚会,现去退礼服押金,他们不给退,要退也是退一小部分,随后康先生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接到投诉后,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在第一时间进行沟通调解,向婚纱影楼宣传疫情防控政策。突发疫情,消费者取消生日聚会,也是响应政府号召,不是有意违约,经调解,最终中宁县某婚纱影楼退还康先生先生150元定金,双方达成和解。
八、口罩销售有猫腻 消协维权还公理
2020年2月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关于中宁县某印刷新技术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销售3M口罩的举报。经调查核实,消费者举报内容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当场罚款1000元。
九、商家不退续保押金 侵害顾客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杨先生于2016年12月14日在中宁县某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一台荣威RX5汽车,交了续保押金2000元,要求被投诉人必须在其公司交3年保险否则不予退还,投诉人第一年、第三和第四年均在被投诉方处购买了保险,2019年12月车款还完后消费者到店内退续保押金时,工作人员以没有连续三年在该店购买保险为由,不予退续保押金。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中宁县某汽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退还投诉人杨先生购车押金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十、销售假冒茅台酒,侵犯茅台商标专用权
2019年5月14日,消费者李先生在中宁县某生活超市以1980元/瓶购买了30瓶贵州飞天茅台酒 ,共计59400元,打开了一瓶,喝了之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是假酒,找到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要求赔偿。接到投诉举报后,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30瓶飞天茅台酒进行真伪辨认(鉴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黔茅辨(鉴)第0020828号鉴定证明书一份,判定消费者购买的6件(30瓶)53度飞天白酒为侵犯其公司“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局立即联系中宁县某生活超市,给消费者王先生退还货款59400元,并对当事人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立案查处。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