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以“凝聚你我力量”为主题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梳理了2019年度消费维权领域典型案例面向社会予以公布,旨在凝聚经营者共识,发挥行业自律力量,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满意服务。同时,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消费经营环境。
一、加柴油开发票就要加价,收取标价之外的费用
2019年4月23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宁夏某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加0#柴油42.24升,该加油站标示0#柴油价格为4.98元/升,计210.4元,在投诉人王先生要求中宁县某加油站出具加油发票时,当事人以每升5.13元的价格出具了42.24升共计245元的编号为NO.0435579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消费者王先生向中宁县某加油站支付了245元加油款,实际付款比中宁县某加油站公示价格多支付了34.6元,经与经营者协调未果,消费者投诉至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消费者投诉事实属实,经营者销售柴油标价与实际收款价格不一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要求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还多收取的油款34.6元,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6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销售假冒茅台酒,侵犯茅台商标专用权
2019年5月14日,消费者李先生在中宁县某生活超市以1980元/瓶购买了30瓶贵州飞天茅台酒 ,共计59400元,打开了一瓶,喝了之后感觉身体不适,怀疑是假酒,找到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要求赔偿。接到投诉举报后,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30瓶飞天茅台酒进行真伪辨认(鉴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黔茅辨(鉴)第0020828号鉴定证明书一份,判定消费者购买的6件(30瓶)53度飞天白酒为侵犯其公司“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该局立即联系中宁县某生活超市,给消费者王先生退还货款59400元,并对当事人销售假冒白酒的行为立案查处。
三、超市粗心大意,价签品名与实际不符
投诉人于2020年2月4日在中宁县某超市购买了一个莲花菜,但莲花菜上显示标签内容为:青芒,单价19.8元/公斤,870g,17.1元,购买的莲花菜收取的是青芒的价格,消费者拍照取证后向超市反映,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该名消费者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经调查核实,消费者投诉事实属实,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500元,并当面给投诉人赔礼道歉。
四、口罩销售有猫腻 消协维权还公理
2020年2月4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关于中宁县某印刷新技术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销售3M口罩的举报。经调查核实,消费者举报内容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当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蔬菜调料店销售过期食品,影响食品安全
2019年7月2日,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周女士投诉,称其在中宁县某蔬菜调料店购买了2袋“桃花泉”榆林豆腐(榆林市长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6元,回家使用中发现该豆腐发酸,查看包装发现该豆腐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23日,已超过保质期。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中宁县某蔬菜调料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冷藏柜里发现了6袋过期“桃花泉”榆林豆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商家不退续保押金 侵害顾客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杨先生于2016年12月14日在中宁县某汽贸有限公司购买一台荣威RX5汽车,交了续保押金2000元,要求被投诉人必须在其公司交3年保险否则不予退还,投诉人第一年、第三和第四年均在被投诉方处购买了保险,2019年12月车款还完后消费者到店内退续保押金时,工作人员以没有连续三年在该店购买保险为由,不予退续保押金。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中宁县某汽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退还投诉人杨先生购车押金2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