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宁县《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中宁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10项:《 生态环境保护力量薄弱,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不到位。2017年以来,中卫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共查处环境违法案件234件、处罚金额2442万元,截至督察时,仅执行收缴罚金1544万元。
牵头(责任)单位: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整改目标:
(一)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分局要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重处罚。强化对重点污染源和风险源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零点行动”,强力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不断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加大与法院、公安、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加大罚金的收缴力度,确保处罚到位,执行到位。
整改完成情况:
(一)强化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2020年度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安排,结合污染源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监察执法工作要求,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开展日常巡查、检查,严格执行“双随机”监管模式。2020年以来,采取“四不两直”、“零点行动”等专项执法检查方式,累计出动检查人员481人次,对中宁县宁华科技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宁夏中宁赛马水泥有限公司、宁夏裕隆冶金制品有限公司、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67家企业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中宁县长安铝制品有限公司等23个企业存在环保隐患问题,下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20份,对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2份,对宁夏太中银铁路道碴有限公司、中国移动中宁分公司下达督办函共2份。累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2起,行政处罚11.999033万元,化解环境信访矛盾纠纷10件,办结率100%。
1.开展涉重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宁县宁华工贸有限公司、宁夏华夏特钢有限公司等10余家涉重企业的土壤污染防控治理及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企业依法开展土壤及地下水水质检测并履行报备手续;同时,要求中宁县宁华工贸有限公司、中宁县宁华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2家涉重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2.开展环境安全隐患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结合污染源日常监管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17家涉及危险废物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检查发现环境突出问题7个,下达督办函6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9份。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要求各企业从危险废物制定年度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方面强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及转移处置,减少危险废物存量,降低环境安全风险隐患。
3.开展专项排查。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整体安排部署要求,制定实施全县2020年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公开采购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全县12条重点河湖沟渠、4个集中式水源地、8个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56家企业废水废气排放情况,按月、按季度进行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确保水环境安全。1-6月各重点入黄水质断面均能达到规定水质要求。制定实施《中宁县入河入湖入沟排污口排查工作方案》,组织各乡镇网格员对辖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养殖场、家庭作坊、加工企业等排污口进行排查登记,对排查出的17个排污口建立档案;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污水处理厂的水环境监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监督指导运维人员加强重点特征污染物的动态管理,做到科学消毒杀菌,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设施等保持正常运行,外排水稳定达标。
4.开展“配煤厂、洗煤厂”及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中卫市配煤厂、洗煤厂环境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实施方案》(卫生态环保办[2020]16号)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县域清单内17家“配煤厂、洗煤厂”进行再排查,3家(即宁夏琪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中宁县泰华煤炭公司、中宁县天顺祥工贸有限公司)环保、规划用地、营业执照手续齐全,设施配套,达标生产,14家自2017年以来,在“散乱污”专项整治行动中已停止配煤、洗煤销售业务,厂区原料煤已清理完毕,只有部分设备设施暂存厂区未清理拆除。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卫市2020年“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的通知(卫工信发〔2020〕52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整治,依据“两断三清”原则,关停取缔违规加工橡胶颗粒小企业2家,由乡镇上报拆除取缔辖区内木炭窑2家,查处取缔非法土炼油企业1家。
5.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公开工作。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发[2020]41号),对2019年查办9件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案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上报市级并向社会公布,与有关部门的信用共享及失信启动联动惩处机制,有效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
(二)及时移送,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
2017年至2019年10月期间,我县所有环境行政处罚处理及时,罚款收缴到位。针对2019年4月17日下达宁夏宁宝耐磨有限公司、2019年5月20日下达宁夏兴尔泰兴达能源有限公司、2019年7月29日下达宁夏锦绣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7月29日下达中宁县大战场汇聚源废品收购站、2019年11月5日下达中宁县隆盛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6份环境处罚决定书,对6家企业未及时缴纳罚款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分别于2020年2月、7月移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县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与公安机关对宁夏宁安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处理污水拉运厂外用于绿化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规定配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行政拘留五日;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企业10万元;与法院配合对2019年到期未履行行政罚款的6家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向中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立案,强化了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有序衔接,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加大了罚金的收缴力度,确保处罚到位,执行到位。
公示时间:2020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6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联系电话:0955-5023697
联系地址:中宁县滨河路
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办公室(代章)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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