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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21001/2021-00360
  • 中宁党办发〔2021〕29号
  •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中宁县司法局
  • 有效
  • 2021年03月13日
中共中宁县委员会办公室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
中宁党办发〔2021〕29号
时间:2021年03月13日 来源: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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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中共中宁县委员会办公室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3





中宁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卫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应当遵循本规则。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能源、交通、燃气、热力等方面的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工业领域产业发展方面的重点专项规划;应急管理相关规划;社会事业方面的重点专项规划;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法治建设相关规划等。

(二)制定重大行政管理体系、经济体制改革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重大行政管理体系、经济体制改革及相关重大公共政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住房保障、城市建设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工业领域产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食品、药品等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安排。

(三)决定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社会事业、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类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包括:重大公共资源、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相关重要工作;水生态建设重大项目。

(五)制定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包括:重要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具有直接重要影响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则。

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决策质量和效率并重,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条  决策机关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

第十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和本规则,做好决策事项的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送决策机关决定等各项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和本规则,做好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资、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形成决策事项成本效益分析预测报告。

十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决策机关决定启动或者不启动决策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予以答复,阐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召开听证会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十  涉及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进行民意调查。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开相关信息、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反馈公众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和理由。

十六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以及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个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决策事项背景信息(材料)、经费、时间、办公场所、人员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分析预判,认为存在社会稳定风险因素的,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前,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避免引发社会矛盾和负面舆情。

开展风险评估,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  决策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贯彻到决策承办工作全过程。

十九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由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决策事项,应当由其内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决策草案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等情况,作为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除应当报送决策事项成本效益分析预测报告外,还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决策事项,还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还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决策机关应当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宣传解读工作。

第二十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需要两个以上单位的,应当明确统筹协调单位。

决策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前两款规定的督促检查工作,将督促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决策机关,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督促检查情况。

第二十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或者建议方案,向决策机关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机关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决策机关办公室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前款规定的相关意见建议,提出解决方案,报决策机关决定,并书面反馈意见建议提出人。

第二十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后评价制度,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或在重大决策、项目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相关决策、项目进行总结评价。

第二十  决策机关办公室在督促检查、意见建议办理工作中,认为需要对决策执行后评估或者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并于每年3月30日之前,将县政府上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年度汇总情况报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二十  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决策执行单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和本规则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宁县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中宁政发〔2015〕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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