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见附件。
三、行政执法职责及权限
(一)行政执法职责。查处中宁县县域内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种畜禽、畜禽屠宰、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机、渔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检疫、农业野生植物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违法案件。
(二)执法权限。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农业农村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农业农村监管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处理处置;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地址: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平安东街
投诉举报电话:0955-5021185
邮 编:755100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宁公网安备6405210200005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