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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时间:2026-05-09 来源: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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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步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现公示如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证件编号

证件类型

证件有效期至

1

卜  莎

30052106016

执法证

2028年5月17日

2

崔  婧

30052106017

执法证

2028年5月17日

3

马春妮

30052106018

执法证

2028年5月17日

4

田庆子

30052106019

执法证

2028年5月17日

5

王  鑫

30052106020

执法证

2028年5月17日

6

杨淑君

30052106021

执法证

2028年5月17日

7

罗  昊

30052106022

执法证

2028年5月17日

8

杨善林

30052106023

执法证

2028年5月17日

9

商  丽

30052106025

执法证

2029年5月10日

三、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行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职权。

四、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行政执法程序

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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