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行政执法 > 执法事项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时间:2025-12-15 来源: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确保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二、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执法类型

执法证号

证件类型

1

张开元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032

执法证

2

兰秀林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033

执法证

3

苗艳丽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050

执法证

4

李蔚然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061

执法证

5

王晓燕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062

执法证

6

张  磊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071

执法证

7

马梅花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04

执法证

8

杨晓红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08

执法证

9

杨海霞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09

执法证

10

宁芳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19

执法证

11

振芳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20

执法证

12

陈学琴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22

执法证

13

尹  霞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23

执法证

14

刘  江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25

执法证

15

胡文琴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26

执法证

  16

马志旺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36

执法证

  17

卜亚宁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37

执法证

  18

黄金凯

生态环境管理

30565615140

执法证

三、执法权限

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生态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其他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局授权的生态环境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管辖范围内相关管理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五、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处理处置;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分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分局作出具体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60日内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卫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依法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