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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宁政复字〔2025〕45号)
时间:2025-07-29 来源:中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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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戴某某,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万坊镇,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村。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中宁县城新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李鹏

职      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不服,于2025年4月9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并责令限期重作。

申请人称:

2025年2月22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买菜农场直发店购买了两袋枸杞,食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商品外包装上未标注执行标准和安全许可证,且枸杞上面沾有叶子、叶梗,手感黏稠,枸杞部分位置发黄。商家称该产品为宁夏枸杞地理标志产品,作为地理标志产品需遵守国家标准GB/T19742-2008《地理标志产品宁夏枸杞》标签要求,包装需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标签上缺失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信息的,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称经检验符合标准,未对枸杞有异物问题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退一赔十,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提供的4张图片,显示在淘宝买菜农场直发店购买宁夏特一级枸杞,收货人信息为炫迈,联系方式为1376763****。但投诉人为申请人,联系方式为1932873****,不能证明投诉人与发生实际消费纠纷的消费者为同一人,也不能证明淘宝买菜农场直发店销售的枸杞是宁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枸杞。故无法证明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依据对宁夏****贸有限公司日常检查和抽检情况,该公司生产的初级农产品枸杞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5年3月11日,申请人以其在淘宝平台买菜农场直发店购买了两袋枸杞未标注地理专用标志、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等问题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3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受理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为戴某某,联系电话1932873****,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新庄上街*****;网购订单所载明的购买者信息为炫某,电话1376763****,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道新庄上街蓝天便利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全国12315平台截图;2.产品照片;3.购买凭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宁市监复字〔2025〕18号);2.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3.购买凭证;4.照片。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身份信息与网购时的身份信息不一致,不能证明其是网购消费者身份,也不能证明其与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不属于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的投诉,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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