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卫宁政复字〔2025〕37号)
时间:2025-07-29 来源:中宁县司法局
字号: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申  请  人:靳某某,住宁夏中宁县舟塔乡铁渠村。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公安局

住      所:中宁县滨河路4号

负  责  人:花铎     

职      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城关中心)不罚决字〔2025〕3006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3月26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以争议已化解为由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