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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宁政复字〔2025〕32号)
时间:2025-07-29 来源:中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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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黄某某,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行政街,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文峰路。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中宁县城新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李鹏

职      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3月20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告知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

2025年2月7日,申请人花费49.9元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899号西安万象城B134号商铺购买到宁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时朴中宁枸杞,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正确标注等级的违法行为后,其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2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但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都未告知其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信中的投诉内容,违反法定程序,遂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人在信中明确告知被投诉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损害申请人财产权利,并明确提出赔偿的民事诉求,提供的材料中包含投诉内容,故被申请人应当对投诉内容予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书后,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处置,并在法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已充分履行了市场监管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举报书中并未包含或同时涉及投诉内容,故无需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经审理查明:

2025年2月7日,申请人花费49.9元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2899号西安万象城B134号商铺购买到宁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时朴中宁枸杞。后申请人以该产品存在“未按照相关要求标注应当标注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问题为由,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书后,指派执法人员到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黄某某举报书办理情况的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举报书;2.购物小票;3.照片。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宁市监复字〔2025〕17号);2.关于对黄某某举报书办理情况的回复;3.举报书;4.购物小票;5.照片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之规定,申请人以宁夏***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时朴中宁枸杞存在未按照规定标注应当标注的内容向被申请人举报,提供的材料不包含投诉内容,被申请人无需分别进行处理,被申请人针对举报的内容逐一进行核查,并作出《关于对黄某某举报书办理情况的回复》已充分履行了市场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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