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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卫生健康局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中宁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①部门的机构设置、部门工作职责、各科室联系方式;②领导简介、分工);

2.法规政策文件(①政策法规、解读:医政管理、药政管理、公共卫生工作、计生工作、医改工作、老龄健康工作、妇幼保健工作、卫生监督、依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②可主动公开的局发文及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制定的可公开的县级方案等);

3.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卫生健康及医疗体制改革发展规划等);

4.财政资金(主要包括专项资金、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等);

5.权责清单(主要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保留事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等);

6.应急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重点项目(牵头实施的重点卫生健康建设项目简介、进度等);

8.议案提案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及执行情况等);

9.“双随机、一公开”;

10.业务工作(①医疗卫生:医疗体制改革、公共卫生、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依法行政、妇幼保健、医疗资源配置、基层卫生、医疗服务、妇幼健康、人才培养、中医药发展、药品保障供应、计划生育工作、医疗信息化建设;②医疗服务: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诊疗管理制度、服务项目、诊疗流程、收费依据和标准、医疗报销规定和程序、便民措施、医疗投诉方式;③局业务工作动态、信息);

11.其他(需征求民众意见的方案、建设项目等)。

(二)公开渠道。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中宁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nzf.gov.cn/)予以公开发布,也可以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开查阅场所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中宁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中宁县卫生健康局名义制作或保存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中宁县政府网站上下载,也可到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领取。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中宁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邮寄至中宁县卫生健康局。为确保安全稳妥送达,建议使用邮政信函寄送。

3.在线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申请公开提交”栏目-点击“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按照提示在线填写《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系统会反馈查询码用来查询办理结果,也可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网站个人中心查询办理结果。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在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总页数。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填写《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登录“中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电子版。本机关暂不开通电话、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申请方式。

2.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5.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6.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三)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申请答复。

申请处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并登记后,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或更改、补充;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县卫生健康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通知》(办函〔2020109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通讯地址:中宁县正大北路中宁卫生应急指挥中心

邮编:755100;

联系电话:0955—5021796(联系电话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申请相关咨询及工作意见建议);

传真号码:0955—5795259;

办公时间:夏季08:30—12:00,14:30—18:30;

  冬季08:3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或卫生健康局办公室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