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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宁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时间:2025-05-19 来源:中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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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现将中宁县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县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43个)

1.中宁县国家保密局

2.中宁县档案局

3.中宁县密码管理局

4.中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5.中宁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6.中宁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7.中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8.中宁县教育体育局

9.中宁县科学技术局

10.中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11.中宁县公安局

12.中宁县民政局

13.中宁县司法局

14.中宁县财政局

15.中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中宁县自然资源局

17.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8.中宁县交通运输局

19.中宁县水务局

20.中宁县农业农村局

21.中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22.中宁县商务投资促进局

23.中宁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24.中宁县卫生健康局

25.中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6.中宁县应急管理局

27.中宁县审计局

28.中宁县统计局

29.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0.中宁县医疗保障局

31.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32.中宁县宁安镇人民政府

33.中宁县石空镇人民政府

34.中宁县新堡镇人民政府

35.中宁县恩和镇人民政府

36.中宁县鸣沙镇人民政府

37.中宁县大战场镇人民政府

38.中宁县白马乡人民政府

39.中宁县余丁乡人民政府

40.中宁县舟塔乡人民政府

41.中宁县喊叫水乡人民政府

42.中宁县徐套乡人民政府

43.中宁县太阳梁乡人民政府

二、中央、自治区驻中宁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3个)

1.国家税务总局中宁县税务局

2.中宁县烟草专卖局

3.中宁县消防救援

三、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职责,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并报司法局备案。

(三)在中宁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凡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重新审核予以公布。

(六)对没有执法主体资格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单位,请广大企业或个人向中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投诉举报,举报电话:0955-5619660

  

  

中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

  202551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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