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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宁政复字〔2024〕3号)
时间:2024-01-26 来源:中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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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马某欣族,生于200864日,住中宁县南河子花园

委托代理人:余某,女,回族,生于1985年1月8日,中宁县南河子花园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公安局新堡派出所

住      所:中宁新堡镇

负  责  人杨贵军

职      务: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新堡)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412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新堡)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对王峰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2023年12月8日22时许,在中宁县观园世家北门口,申请人与王某峰的妻子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处理,杨某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两人发生口角,杨某认为申请人辱骂了她遂给王某峰打电话,王某峰伙同另外两人到现场殴打申请人后被其他人制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仅对王某峰罚款,处罚太轻。2020年5月,王某峰因殴打他人曾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属于知法犯法,应从重处罚。且此事件对申请人心理造成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故请求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2023年12月8日22时许,在中宁县观园世家北门口处,杨某骑电动车与同骑电动车的申请人发生碰撞申请人持续对杨某辱骂,并打电话将其母亲余叫至现场;杨某给其丈夫王某峰打电话,王某峰在电话中听到申请人对杨某辱骂,到现场便朝申请人腹部踹了一脚,随后被其他人拉开。2023年12月15日因申请人提供的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中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虽为受害人,但该案系其辱骂杨某引起,王某峰主观上有殴打他人的故意,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情形。且在场人员多为双方家属,无其他人员观,并未在社会上传播、扩散,不存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王某峰踹了申请人一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诊断证明及照片,均显示无明显外伤,伤害后果较轻。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王某峰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2月8日22时许,在中宁县观园世家北门口,王某峰妻子杨某骑电动车与同骑电动车的申请人发生碰撞。申请人辱骂了杨某杨某丈夫王某峰到现场申请人腹部了一脚,申请人当日到中宁县人民医院就诊,结论为腹部闭合性损伤。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报警称其于2023年12月8日中宁县观园世家北门口处被人殴打。被申请人接警后,分别对申请人、余某、王某峰杨某王某、张某才进行询问。2023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中公(新堡)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峰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中公(新堡)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书;2.受案登记表;3.受案回执4.中公(新堡)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6.违法犯罪嫌疑人饮食、休息登记表;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8.马某欣余某、王某峰杨某王某、张某才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9.中宁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10.[2023]0281号中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不予受理告知书;11.中宁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12.王某峰的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中公(城关中心)行罚决字[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4.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1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16.接受清单;17.马某欣中宁县人民医院出院证及照片;18.行政处罚审批表;19.送达回执;20.视频资料。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骑电动车同骑电动车的杨某发生碰撞,申请人辱骂了杨某杨某的丈夫王某峰到现场申请人腹部了一脚,致申请人受伤。王某峰对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某峰2020年虽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但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且申请人认为该案件对其心理造成严重伤害,社会影响恶劣,无相应的证据证实被申请人综合客观事实,依法作出中公(新堡)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新堡)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十六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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