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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卫宁政复字〔2024〕12号)
时间:2024-02-04 来源:中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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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曹某成族,生于199144日,住中宁县大战场镇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大战场派出所

住      所:中宁大战场109国道长山头市场南侧

负  责  人汪晨

职      务: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大战场)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4116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大战场)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殴打李某是自卫行为,不应被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和李某因结账问题发生争执,双方相互殴打,确认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违法,属认定事实错误。违法殴打他人,应具备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李某在辱骂申请人的过程中用手推了申请人,致申请人重心不稳,将身后待产的妻子碰倒在地,经医院诊断此行为与申请人妻子不能自然分娩有直接关系。

李某与其两个儿子现场殴打申请人,其儿子将申请人推至KTV门口处,掐住申请人脖子长达二十分钟,导致申请人几乎窒息。被人拉开后,李某扬言要打死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遗漏违法行为人,存在不作为、未严格履行职责的情形。申请人被殴打后只是顺势用脚碰了李某,没有殴打李某,不应被行政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超期办案,作出的中公(大战场)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2023年10月31日20时许,申请人妻子郭某亮到大战场镇西街香巴黎音乐餐吧一楼大厅吃饭,因当时吃饭的人多,申请人点的菜上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没有上申请人及其妻子等不住准备结账离开,同时对未上的菜不予结账餐厅前台工作人员李金宝告诉申请人菜已做好退不了,二人发生争执餐厅老板李某听见后到前台和申请人发生争执,李某将申请人推了一把,申请人后退了一下碰到自己的妻子,但其妻子未倒地。申请人随即朝李某的裆部踢了一脚。后李某将申请人推搡到餐厅门口,捏住申请人的脖子将其推了几后被人拉开,双方再未发生撕打。不存在李某故意伤害申请人妻子郭某亮的违法行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其妻子预产期的婴儿无法正常孕育的问题,申请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是顺势用脚碰了李某,而是故意用脚踢人,不属于正当防卫,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事实清楚。

申请人踢了李某一脚李某的儿子李金宝从申请人脖子处将申请人推开,掐申请人的脖子,以上事实有监控视频予以证实,不存在遗漏违法行为不作为的情形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办案期限,不存在超期办案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31日20时许,申请人妻子郭某亮到大战场镇西街香巴黎音乐餐吧吃饭,因结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推了申请人一把,申请人随即朝李某的裆部踢了一脚,李某儿子李金宝将其推开。被申请人接警后,分别对申请人、李某进行询问。20231130日,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经中宁县公安局批准,办案期限延长三十日。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中公(大战场)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中公(大战场)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行政复议案件答复书;2.编号Z6405022000002023115002行政案件卷宗一本;3.视听资料。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在中宁县大战场镇西街香巴黎音乐餐吧因结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推了申请人一把,申请人朝李某的裆部踢了一脚。申请人主观上有殴打他人的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对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申请人综合客观事实,作出中公(大战场)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称其不应被处罚且被申请人遗漏违法行为无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大战场)行罚决字[2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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