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甘某凡,男,汉族,生于2004年10月19日,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菜园集镇。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中宁县正大北路与富康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马文华
职 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反馈内容不服,于2024年1月3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
申请人在宁夏****开发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支付28.08元购买枸杞原浆,发现该产品有暗示治疗功效的宣传,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回复: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拼多多平台枸杞原浆销售页面标注“熬夜加班”、“免疫力下降”等字样,虽未明确标注其有治疗功效,但有暗示行为,违法行为轻微,被申请人已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之规定,该违法行为的特征表现为在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中有“治疗”“医治”“治愈”等文字,明示的表述或者以文字、图形、符号或其他形式暗示对某种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的功能。但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其标签中相关标注的目标均是为宣称该食品针对某种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的功能,即强调疗效从而诱使消费者购买。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宁夏****开发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购买的枸杞原浆,广告中含有暗示治疗功效的内容。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就该投诉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拼多多平台枸杞原浆销售页面标注了“熬夜加班、免疫力下降、睡眠质量差、年老体弱、生活压力大、肾虚者”字样,但未明确说明该产品具有治疗功效。被申请人随即作出中宁市监(价竞)责改〔20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宁夏****开发有限公司限期整改,不得在产品销售页面标注与产品无关内容。2023年11月23日,宁夏****开发有限公司完成整改。被申请人认为宁夏****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表示其在购买该款枸杞原浆前未看到有预防疾病的虚假宣传,购买后才看到,认为宁夏****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宁夏****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宁夏****开发有限公司认为,申请人在没有看到“熬夜加班、免疫力下降”等字样时就直接购买,不属于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的行为。后因双方无法现场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终止调解,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支付28.08元购买宁夏****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枸杞原浆。2023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款产品的广告含有暗示治疗功效的内容。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宁夏****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枸杞原浆销售页面标注“熬夜加班、免疫力下降”等字样,有暗示行为,属违法行为轻微。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中宁市监(价竞)责改〔2023〕0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宁夏****开发有限公司将含有暗示治疗功效的字样撤除,在今后的经营中不得再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逾期不改的,将立案处理。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中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反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馈内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2.可信时间凭证证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2.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3.枸杞原浆商品详情;4.中宁市监(价竞)责改〔20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5.市场监管〔2024〕第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受理后即安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及产品进行核查,作出中宁市监(价竞)责改〔20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已处理该投诉举报,履行了相关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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