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汪某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23年3月28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编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
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宁夏**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旗舰店,支付17.8元购买网店宣称宁夏特级枸杞一份。由于产品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添加大量化学防腐剂等问题,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于2023年3月3日告知“不立案”,主要理由是:经对宁夏**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能提供举报所涉构杞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农残检测合格证明、包装物材料检测合格证明等,符合相关要求。你对该公司的举报,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处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回复仅能证明商家具有生产销售产品的资质,所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仅证明所检测的产品样品、项目合格,无法证明申请人所收到的产品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但被申请人并未对举报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问题做任何的委托检测等,仅凭第三方证照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明显行为不当,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的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影响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单后,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就举报的事项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现场提供宁夏**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的检测报告,结果为合格。近年来,我县乃至全区枸杞种植模式已走向规范化、标准化道路,并且随着枸杞烘干技术的升级、烘干设施建设覆盖面的不断完善,以及宣传、打击力度不断增强,采用硫磺熏蒸和亚钠浸泡枸杞这一传统的、落后的,已经不适用于现代化农业生产方式且已经被完全所淘汰,申请人单从产品颜色及试剂对比去判断购买的产品是否违反相关标准或法规这一表述不具备科学性,被申请人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逐一进行了核实并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审查职责及义务。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旗舰店,支付人民币17.8元购买宁夏特级枸杞一份。2023年2月27日,申请人以其购买的枸杞存在“1.包装污渍、杂质较多;2.网店宣传“特级”,实物枸杞破果坏果多、颗粒小、无食用价值的颗粒较多,形体不符合椭圆或呈扁长、枸杞果脐明显、果脐部位呈现明显的白色的特征,商家涉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3.枸杞用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量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巨大危害,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通过12315平台投诉。
被申请人接到举报件后,指派执法人员就举报事项现场检查了宁夏**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检验检测报告等,调取了宁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报告等。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线索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不立案。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记录截图;2.购买凭证截图;3.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宁市监复字〔2023〕**号);2.宁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3.宁夏**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4.No:**检验报告;5.No:**检验报告;6.**检验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的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宁夏**有限公司,针对申请人投诉的食品安全问题,对宁夏**有限公司、宁夏**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了逐一核查,无证据证实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核查结果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该决定与实际相符,有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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