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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宁政复议决字〔2023〕3号)
时间:2023-05-15 来源:中宁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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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侯某良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行罚决字**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2023320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行罚决字**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3年2月8日,申请人在某酒店随礼后与同事翟某鑫等人同桌喝酒,申请人滴酒未沾。下午17时,申请人送崔某清回家,同事王某涛送翟某鑫回家。申请人将崔某清送到家后又去某KTV,半小时后,王某涛给申请人打电话说翟某鑫不回家,申请人随即电话告知翟某鑫父亲,其父亲让将其扔在某酒店楼下不管。随后申请人又拨打王某涛电话,王某涛称同桌喝酒,如果出事都要担责,后申请人多次拨打翟某鑫父亲电话,均未接通。20点左右,申请人一行到某店内,申请人进门后,坐在翟某鑫对面,劝导其喝酒了,早点回家睡觉,后翟某鑫大声吼叫,冲邻桌吐痰,申请人劝阻其停止,翟某鑫转头吐申请人一脸。这时拉面馆服务员端上两碗拉面,翟某鑫起身冲申请人脸上扇了几巴掌,打翻桌子并将拉面汤撒到自己裤子上。后申请人起身去收银台赔偿了两个拉面碗钱。翟某鑫起身站在通道口将申请人堵在收银台前,称其衣服和裤子是什么品牌,价值多少钱,让申请人赔偿,对申请人进行辱骂,不让申请人出拉面馆,并当众脱裤子,让申请人给其穿裤子。期间拉面馆前台劝阻其安静,不要打扰其他客人,翟某鑫便转向辱骂前台收银员,并将收银机摔到地上,并在收银台前阻止客人点餐,对客人动手动脚,收银员见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申请人见状,准备再次打电话与其父亲沟通。但翟某鑫已完全失去理智,抢夺申请人手机,并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行为。申请人用腿进行阻挡,导致申请人右腿内侧轻微浮肿。后翟某鑫在拉面馆内追逐申请人,用衣服蒙住申请人的头将申请人按在地上殴打,拉面馆内人员将二人分开,阻止其殴打申请人。

警察到达拉面馆后,询问前台收银员,前台收银员告知翟某鑫损坏店内财产,阻挠客人用餐,耽误店内正常营业。在此过程中翟某鑫多次阻挠警察询问事情经过,经警告后,仍不听,警察将其带到派出所。

王某涛以及拉面馆内工作人员可以证明,翟某鑫将申请人拦截在拉面馆内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申请人未与翟某鑫发生口角,申请人未殴打翟某鑫。

被申请人称:

2023年2月8日晚上20时许,申请人、翟某鑫、王某涛在参加完同事婚礼后到中宁县新南街某店内吃饭。翟某鑫喝醉,申请人劝翟某鑫回家,期间翟某鑫辱骂申请人并将申请人殴打。因桌子上的拉面碗掉到地上摔坏,申请人到吧台对损坏的碗进行赔偿,翟某鑫跟到吧台前继续辱骂申请人并将吧台上的收银机推倒在地上摔坏,同时又上前朝申请人的脸上打了几巴掌,申请人还手朝翟某鑫的身上踢了一脚,后翟某鑫与申请人撕扯并一起倒地。经查证申请人存在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予以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
    针对申请人提出,其未殴打翟某鑫,且翟某鑫存在暴力殴打其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事实。被申请人经调查证实如下:1.在对申请人进行询问时,其本人承认殴打了翟某鑫。2.工作人员禹某云、李某花、申请人的同事王某涛的证言均明确证实申请人对翟某鑫进行殴打。3.现场监控视频也可证实申请人将翟某鑫殴打。4.翟某鑫对申请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被申请人已依法对翟某鑫进行处罚并执行拘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行罚决字**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

2023年2月8日20时许申请人、翟某鑫、王某涛在参加完同事婚礼后到中宁县新南街某店内吃饭。翟某鑫喝醉,申请人劝翟某鑫回家时,翟某鑫辱骂申请人并将申请人殴打。因拉面碗掉到地上摔坏,申请人到吧台赔偿,翟某鑫跟到吧台前继续辱骂申请人并上前朝申请人的脸上打了几巴掌,申请人朝翟某鑫的身上踢了一脚还击,后翟某鑫与申请人撕扯并一起倒地。被申请人接警后,经调查取证,依法作出中公(**)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中公(**)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微信聊天截图;3.照片;4.申请人未殴打翟某鑫的证明。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行政复议案件答复;2.被申请人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3.谅解书;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5.宁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维修发票);6.残疾人证(侯某良);7.中公(**)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8.中公(**)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9.前科查询证明;10.中宁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11.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12.禹某云、翟某鑫、侯某良、王某涛、李某花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13.到案经过;14.行政处罚审批表;1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6.中公(**)行拘通字[2023]10159号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17.饮食休息登记表;18.送达回执;19.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0.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罚款);21.询问视频、现场监控视频。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因同事翟某鑫醉酒劝其回家时与其发生争执,翟某鑫朝申请人的脸上打了几巴掌,申请人朝翟某鑫的身上踢了一脚还击,后翟某鑫与申请人撕扯并一起倒地。该事实有证人证言、监控视频予以佐证。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之规定,作出中公(**)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申请人称其未与翟某鑫发生口角,未殴打翟某鑫,是翟某鑫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主张,无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采信。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公(**)行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十五日      

  

  



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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