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中宁县殷庄大社区
法定代表人:万文杰,公司总经理。
被 申 请人: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中宁县城新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马文华
职 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宁市监处罚**号《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3月17日向中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宁市监处罚**号《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不足。
申请人在售楼部门口两侧广告道旗杆上发布的内容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1.“大唐金宸金街,层高6米,买一层得两层”,是指大唐金宸金街的门面房层高是6米,而普通的门面房层高是3米左右,具有改装成2层的可能性,故该广告仅是对房产的性能、规格的真实描述,其中不存在任何虚假信息。2.“城南核芯 助力资产升值”,是指大唐金宸项目的地理位置位于城南,“助力资产升值”也仅是对投资愿景的期望,并没有包含任何对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3.“消费强劲 成熟高端社区”,是指大唐金宸房产的品质高、用材好,购买的人群一般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4.“稳定人流 紧邻学府街区”,也仅是对地理位置的客观描述,并未承诺或暗示周边的市政条件、学区优势等。故申请人发布的广告无任何违反《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所发布的广告内容中没有任何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金额过高。
申请人发布的广告内容是由甘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设计拟定并策划实施,其间广告制作费用共计8130元,申请人因专业知识不足客观上对广告的内容是否违法无法作出准确判断。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后,申请人已经在第一时间变更了广告内容,可见申请人在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客观上也仅是在售楼部门口发布,并未大范围的发布广告,也未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依据《广告法》第58条、59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12万元的处罚,金额明显过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通过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本次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拍摄照片、何金益的询问笔录证据的证实:申请人在其开发的大唐金宸房地产项目售楼部门口两侧的道旗杆及已建成待出售的商铺正面张贴的喷绘宣传广告上标有“大唐金宸 金街 层高6米 买一层得两层”、“城南核芯 助力资产升值”、“消费强劲 成熟高端社区”、“稳定人流 紧临学府街区”等广告宣传用语的事实。以上事实可以证实申请人的广告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广告宣传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本次行政执法中,严格按照程序执法,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办理案件中,办案人员始终坚持亮证执法,主动向申请人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及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严格遵守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履行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处罚告知、法制审核、作出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流程,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证实,申请人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及该条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发布的违法广告宣传范围较小,广告的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被申请人在考虑了申请人以上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从轻给予申请人“一、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四、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是申请人在广告中使用“大唐金宸 金街 层高6米 买一层得两层”的广告用语,对拟售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表述不准确,容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购买了大唐金宸金街层高6米的商铺,就是出一层的价款可以得到两层的使用面积,但事实是消费者按照层高6米的商铺出价购买(据申请人陈述每平方米7000元至9000元),只有自己在室内加装加层后才能得到两层的使用面积,加装加层既需要花费一定费用又限制了层高六米商铺的使用性能,同时还存在安全隐患,并非申请人广告中所述“买一层得两层”;二是申请人在广告中使用“城南核芯 助力资产升值”、“消费强劲 成熟高端社区”、“稳定人流 紧临学府街区”等用语,因申请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临街商铺刚刚完工,住宅区商住楼、公共基础设施(道路、绿化、通信、水暖电等)也正在建设,商铺周边人流物流有限,并未形成成熟的住宅小区,也不属于申请人所认为的高端社区,项目位置也并非城南核心地带,现在及将来也不一定具有升值潜力,但申请人却以“城南核芯 助力资产升值”、“消费强劲 成熟高端社区”、“稳定人流 紧临学府街区”等用语向消费者进行宣传、承诺,故申请人的广告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的行为。三是被申请人认定该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认定事实正确。通过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收集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服务合同书》、《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银川市**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支付票据(发票联)及申请人委托人何金益的询问笔录可知,该案的广告费用包括甘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策划设计费、银川市**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喷绘制作费、申请人支付的喷绘安装费及张贴喷绘广告的载体道旗杆的制作费用等。本案中,申请人只提供了银川市**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喷绘该八块广告布的喷绘制作费用为1010元,而没有提供涉案广告语的广告策划设计费、道旗杆的制作费用等其他相关证据;申请人委托人何金益在接受执法人员询问时,也陈述对案涉四句广告语的广告策划设计费用无法计算,执法人员也无法计算出该广告语的广告策划设计费及道旗杆的制作费用,故被申请人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认定事实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宁市监处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种类及幅度适当,请求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月7日,申请人与甘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服务合同书》,由其为申请人设计广告、文案、海报等,按月支付费用,每月8万。2021年1月12日,申请人委托银川市**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制作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大门口两侧的广告牌,单个费用126.25元,8块广告牌总共花费1010元。
2021年9月9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申请人售楼部门口两侧的8块广告牌上,悬挂标有“大唐金宸 金街,层高6米,买一层得两层”、“城南核芯 助力资产升值”、“消费强劲 成熟高端社区”、“稳定人流 紧临学府街区”等字样的宣传海报。“大唐金宸 金街,层高6米,买一层得两层”是指大唐金宸金街的门面房层高6米,业主购买后,如果有需要可以将1层改装成2层。
2022年1月20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中宁市监处罚**号《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中宁市监处罚**号《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1.行政复议答复书;2.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3.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案件来源登记表(复印件);5.立案审批表(复印件);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7.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9.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10.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1.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2.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3.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4.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6.何金益身份证(复印件);17.被申请人询问通知书;18.询问笔录(何金益);19.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现场调查拍摄照片;21.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服务合同书;22.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3.客户回单凭证(复印件);24.银川市**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入库单(复印件);2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26.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27.法制审核表(复印件);28.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29.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30.行政处罚申辩书;31.听证申请;3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3.重大疑难案件送审表;34.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时限延期);3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36.听证报告;37.听证笔录;38.情况说明;39.北京**(银川)律师事务所函;40.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4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委托甘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其设计了宁夏大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门口两侧广告道旗上的“大唐金宸 金街 层高6米 买一层得两层”、“城南核芯 助力资产升值”、“消费强劲 成熟高端社区”、“稳定人流 紧临学府街区”等广告宣传用语,该广告语中宣传的“成熟高端社区”目前尚未建成;“升值”无任何依据或凭证;“大唐金宸 金街,层高6米,买一层得两层”是指大唐金宸金街的门面房层高6米,业主购买后,若有需要可以将1层改装成2层,但广告中未明确、清楚表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中宁市监处罚**号《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中宁市监处罚**号《中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宁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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