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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21015/2020-00152
  • 中宁环(评)函〔2020〕56 号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 有效
  • 2020年12月30日
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枣园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宁环(评)函〔2020〕56 号
时间:2020年12月30日 来源: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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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

你公司报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枣园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石空镇枣园乡枣一村,项目中心地理坐标:北纬37°35′13.71″、东经105°45′54.21″。总占地面积8080m2(合12.12亩),主要建设安装4台加油机,2具30m³汽油储罐、2具50m³柴油储罐,油罐均为SF双层地埋油罐,为二级加油站,该加油站年销量汽油300t,柴油4700t。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3万元,占总投资的12.88%。环保投资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噪声、固废、废水防治措施等费用。经审查,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环境风险评价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运营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1.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卸油、加油、存储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油罐区、卸油口设油气回收装置;加油机均采用密闭加油枪,汽油加油枪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加油站区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4mg/m³)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站内自建化粪池(5m³,防渗系数≤1×10-7cm/s)处理后,通过吸污车清掏,最终进入附近农田堆肥。

3.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来源于加油机、泵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和机动车辆进出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垫、减噪措施、维持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转等消声、隔声、减震措施;进出口安装减速带、绿化降噪等措施,确保临近环境保护目标边界处噪声值必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及4类标准。

4.固体废物

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含油抹布、油罐油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运至附近垃圾中转站统一经环卫部门处理,必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实行豁免管理,混入生活垃圾一并处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清洗油罐作业,产生的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编号HW08-251-001-08)全部由第三方公司统一收集回收,不在站区内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

项目已建成,须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它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完善各类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台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植树造林绿化面积,达到降尘降噪、美化环境的目的。

3.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生态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运营期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附件:关于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中卫销售分公司枣园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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