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天元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2×350MW自备热电厂储煤场配煤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宁夏中宁工业园区,拟建场址的北侧约115m处为天元锰业集团5000万吨保税仓,西侧约350m为规划林地,东、南两侧均为空地。工程拟分两期,将建设一个规模为45万吨的储煤场配煤中心(一期储煤15万吨,二期储煤30万吨),总占地面积200000m2,不同类型来煤按比例分别存放于混凝土圆形筒仓内,通过筒仓下环式给煤机实现混煤及配煤,配煤比例根据天元锰业自备电厂运行参数适时调整。本项目的总投资为421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25万元,占总投资的0.77%。经审查,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环境风险评价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运营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必须落实建筑工地“6个百分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厂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回用,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厂内运输道路均为混凝土路面,建设单位将设专员对运输道路进行清扫并定期进行洒水抑尘,同时严格控制运输车辆进厂后的行驶速度,可有效控制运输车辆扬尘;卸煤沟煤尘拟采用1套微雾抑尘系统配合4台集尘罩以及1台袋式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该设备自带的1根15m高排气筒(P1)进行排放;碎煤室内环锤式破碎机及滚轴筛均进行封闭,拟采用1套微雾抑尘系统配合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破碎筛分煤尘,处理后废气通过该设备自带的1根15m高排气筒(P2)引至除尘室外进行排放;1#转运站内两段皮带转运节点处设1套微雾抑尘系统配合1台袋式除尘器处理煤尘,处理后的废气通过该设备自带的1根15m高排气筒(P3)引至1#转运站外进行排放;2#运转站以及二期拟增建的2座运转站内两段皮带转运节点处共设3套微雾抑尘系统配合3台袋式除尘器处理煤尘,处理后废气串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P4)进行排放。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汽车卸煤沟、碎煤室以及运转站微雾系统在抑尘过程中,水分将自然蒸发;厂内道路抑尘过程中,洒水车喷淋水亦自然蒸发;栈桥地面冲洗及洗车产生的废水通过导流管收集,经煤水处理间内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02)后,回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消防废水暂存于事故水池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
(五)噪声污染防治
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厂房、车间合理布局,采取基础减震及建筑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固废处理措施
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废物,营运期设备保养、维修均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厂作业,其间所产生的废机油、废润滑油等均有该第三方公司于作业完毕后集中收集带走,并不在厂区内贮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期清运至周边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除铁杂质集中收集,分区堆放,定期外售;安排专员定期清理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煤尘)采用封闭容器收集,及时外运至天元锰业自备热电厂内进行掺烧;三级沉淀池定期用抓斗将煤泥提至煤水处理车间内的沥水区,涳水后的煤泥外运至天元锰业自备热电厂内进行掺烧。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
工程建成后,须按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它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加大植树造林绿化面积,达到降尘降噪、美化环境的目的。
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附件:关于同意《2×350MW自备热电厂储煤场配煤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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