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奥丰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年产20000吨滑石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中宁工业园区19号路以西、5号路以南,厂址中心坐标:E:105°42′18.23″,N:37°26′05.19″。建设规模:建设3条“年产20000吨滑石粉”生产线,总占地面积为6667m2,总建筑面积3464m2,其中生产用房占地2262m2,原料车间1002m2,办公用房25m2,职工宿舍175m2。本项目总投资780万元,环保投资15万元,占总投资的1.92%。环保投资主要用于运营期粉尘、噪声、固废、废水防治措施等费用。经审查,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等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运营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必须落实建筑工地“6个百分百”,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厂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相关要求。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回用,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粉尘主要产生在破碎机、封袋机、磨粉机、产品储罐等工段。必须建设全封闭生产车间,在破碎机、罐装封袋机上方各设置密闭集气罩+脉冲除尘器,设置1根15m排气筒,磨粉粉尘经雷蒙磨粉机自带脉冲除尘器(99%)除尘后经产经生产车间排气筒排放;必须建设全封闭原料车间,车间设置平开门,无车辆出入时保持常闭状态,门口设置车辆冲洗装置;运输和原料装卸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洒水降尘。粉尘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中宁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等级标准。
(五)噪声污染防治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于颚式破碎机、雷蒙磨粉机、灌装封袋机、运输车辆及物料传送装置等机器设备,采取安装减震垫,室内设置隔声等措施削减噪声源强,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六)固废处理措施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集尘和职工生活垃圾,
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清理,直接作为产品外售;厂区生活垃圾经垃圾桶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
工程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规定和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它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加大厂区植树造林绿化,达到降尘降噪、美化环境的目的。
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附件:关于同意《中宁县奥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滑石粉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0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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