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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0521015/2020-00073
  • 中宁环(评)函〔2020〕43号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 有效
  •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同意《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乌玛公路青铜峡至中卫段第A2标段项目经理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宁环(评)函〔2020〕43号
时间:2020年10月30日 来源: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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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乌玛公路青铜峡至中卫段第A2标段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关于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乌玛公路青铜峡至中卫段第A2标段项目经理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位于宁夏中卫市中宁县宁夏中宁工业园区区块二(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预留空地内),总占地面积为40895.7平方米。项目北侧为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乌玛公路青铜峡至中卫段第A2标段项目经理部路基生产线及厂房,西侧、南侧均为中宁县瀛星矿业有限公司矿区及碎石加工区,东侧为项目部水稳拌合站项目所在地。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E105°43' 27.7",N 37°37' 05.0"。项目运营期为12个月,建成后年生产沥青混合料为20万吨。主要建设沥青混凝土生产线及冷骨料供给系统、烘干系统(燃烧器、烘干滚筒、燃烧器自动控温系统)、矿粉储供系统、拌合楼总成(提升机、振动筛分机、热骨料仓、称量系统、搅拌器、成品储料仓)、沥青储供系统(导热油炉、沥青罐、沥青输送系统)、废气处理系统(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处理设施)等,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4.4万元,占总投资的7.44%,主要用于施工期污染防治、营运期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治理投资。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环境风险评价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运营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本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必须落实建筑工地“6个百分百”。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厂界噪声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相关要求。        

(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有组织粉尘(骨料烘干粉尘、拌合楼粉尘、矿粉筒粉尘):项目运营期骨料烘干、拌合楼及矿粉筒产生的有组织粉尘,通过二级除尘设施(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经引风机引至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旋风除尘器除尘效率为 80%,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为 99%以上,有组织粉尘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2、沥青烟、苯并[a]芘:项目运营过程中沥青储罐呼吸口、储罐保温过程以及沥青混凝土在搅拌、成品出料过程有沥青烟及苯并[a]芘产生。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对沥青储罐呼吸排放口、混凝土搅拌、成品仓及出料口产生的沥青烟,采用二级除尘系统(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装置,来处理沥青烟及苯并[a]芘。沥青烟、苯并[a]芘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3、干燥滚筒燃烧废气:项目采用燃烧器向烘干滚筒喷入火焰的方式对骨料进行加热,燃烧器以柴油为燃料,柴油燃烧时产生燃烧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烘干滚筒为密闭形式,与有组织粉尘共用一套除尘设备,燃烧废气、烘干筒粉尘一起进入二级除尘系统+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的1#排气筒排放。干燥滚筒加热烟气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4、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本项目沥青储罐使用导热油炉进行保温处理,导热油炉以柴油为燃料,燃烧过程中有废气产生,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通过1根8m高的排气筒排放,导热油炉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油锅炉表 2 标准限值要求。

5、食堂油烟:采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净化率为60%,经净化后的油烟必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6、无组织粉尘:项目运营期无组织粉尘主要为原料堆场粉尘、砂石料装卸投料粉尘、运输车辆扬尘。原料堆场粉尘、砂石料装卸投料粉尘采用雾炮车进行洒水降尘,皮带运输机上方设置防尘罩,冷料仓设置顶棚等措施;运输车辆扬尘采用雾炮车洒水降尘及设置篷布遮盖等措施;无组织粉尘必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洗石废水和工人生活、餐饮废水,均不外排。其中沥青混凝土生产线洗石废水建设三级沉淀池,废水经三级沉淀处理后循环用于碎石清洗;工人生活废水依托项目南侧原有旱厕处理,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洒水抑尘。

(五)噪声防治污染

    项目产噪设备主要是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柴油燃烧器、导热油炉、超压梯形磨粉机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及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固废处理措施

 1、一般固废

 项目运营期一般固废有滴漏沥青和拌合残渣、旋风除尘器收集粉尘、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生活垃圾等。滴漏沥青和拌合残渣定期清理存储于一般固废收集桶内回用于生产;旋风除尘器收集粉尘定期清理存储于一般固废收集桶内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器回收的粉尘经加湿系统处理后形成砂浆,存储于砂浆池内定期进行外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存储于垃圾桶内清运至中宁工业园区天元锰业公司指定地点;依托的旱厕产生的垃圾定期由天元锰业公司清运。项目设置 一般固废收集桶(带盖式)、砂浆池、生活垃圾桶等。一般固废收集桶设置在生产区内且设置“三防”设施,生活垃圾桶设置在办公生活区。

 2、危险废物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活性炭用容器进行收集后存储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机油使用容器进行收集后存储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导热油由于更换一次产生量较大,无法在厂区内储存,因此更换后的废导热油用储罐进行储存后立即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润滑油用油桶、SMC改性剂废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 900-041-49。废油桶存储于危废暂存间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废 SMC 改性剂桶由厂家定期回收。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危险废物。

(七)企业必须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防止项目可能产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环境风险,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规范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演练,保障环境安全。

(八)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建议和要求。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下达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2、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附件:关于同意《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乌玛公路青铜峡至中卫段第A2标段项目经理部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0年10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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