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土地征收启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中宁县宁安镇洼路村、石桥村、莫嘴村,占地181.53亩。
二、征收土地目的:拟用于建设中宁县第七中学项目。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宁安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清点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政规发〔2023〕1号)等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中宁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4月2日止。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依法不予补偿。
相关权利人和组织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在公告结束前向中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结束后5日内,向中宁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中宁县自然资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将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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