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的健康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兴亡和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原卫生部、教育部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宁卫发[2011]179号)及《关于转发宁夏学校卫生责任清单的通知》(中宁卫计发[2017]20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县各类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以确保幼儿园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一、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各类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儿童入园前健康体检工作,并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等。各类幼儿园要认真开展各项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杜绝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儿童身心健康。
二、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健康局指定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托幼机构的卫生评价。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向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提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卫生评价,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对已取得办园资格的幼儿园,有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定期评价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并将结果上报卫生健康局和教育体育局。教育体育局将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幼儿园分级定类管理。
三、各类幼儿园应当根据规模、招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入园儿童达到150名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入园儿童150名以下的,应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具体负责本园内卫生保健工作,设立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立保健室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四、各类幼儿园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ㄍ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所有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积极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五、各类幼儿园所有各岗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炊事工作的人员上岗前还须在县人民医院或者中医医院进行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各类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六、儿童入园前,须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各幼儿园发现在园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儿童离开幼儿园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
七、各类幼儿园要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
案管理。积极配合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心理卫生等方面的保健,做到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八、各类幼儿园要认真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要将接种证查验纳入儿童入园报名程序,并安排专人落实入园儿童接种证查验工作,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疾控中心报告,督促漏证和漏种儿童到接种单位补证和补种并再次进行复验预防接种证。同时,积极配合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做好接种证查验工作,完善各类档案资料,不得推诿、不作为,也不得以各种事由推脱、拒绝查验工作。
九、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并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收取体检费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提高。体检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十、为确保全县各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县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每年组织人员对各幼儿园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进行督查。对规范执行不到位、落实不力的托幼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 中宁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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