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宁县卫生监督所切实履行执法职责,狠抓执法案件查办,严格落实《2018年全区卫生计生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认真完成了国家“双随机”工作任务和自治区卫健委组织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共实施卫生行政处罚 53 起,其中简易程序15起,一般程序38起,结案28起,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起,共没收违法所得34.81万元,罚款人民币25.08万元,全县医疗服务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得到了进一步维护,现将2018年5起卫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一、卫生行政执法典型案件
(一)中宁县王氏修脚堂平安东街广场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灰指甲、甲沟炎诊疗活动案(负责人王新旗)
根据自治区卫计委督导评估组在我县验收“全区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示范县”创建工作时发现的线索信息,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3日-6日对位于人民广场东侧的中宁县王氏修脚堂平安东街广场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自2017年3月开始营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灰指甲、甲沟炎诊治活动,从事灰指甲、甲沟炎治疗的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共诊治灰指甲和甲沟炎患者120例,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二)、(三)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79810元及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中宁县牛氏修脚堂分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灰指甲诊疗活动案(负责人刘德兵)
2017年11月7日,卫生监督所在开展全县修脚堂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县城平安东街的中宁县牛氏修脚堂分店自2016年9月10日开始营业,以开展“足浴”、“修脚”服务为招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灰指甲诊疗活动,从事灰指甲诊治的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共诊治灰指甲患者158例,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二)、(三)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79500元及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虎世林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诊疗活动案
2017年12月14日-26日,根据大战场镇卫生监督协管员报告的非法行医线索,卫生监督所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大战场镇派出所公安民警、大战场镇中心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员对位于大战场镇集贸市场东侧77号行医点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虎世林2017年7月26日至12月20日在此住所内擅自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系非法行医“黑诊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平台查询无证行医人员既往受处罚情况,查明虎世林在2013年因从事非法行医活动已被进行过两次卫生行政处罚,此次检查发现的诊疗活动系第三次非法行医,已涉嫌非法行医犯罪。2018年1月2日,县卫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等有关规定,将此案移送中宁县公安局并报送中宁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8月13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虎世林犯非法行医罪,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10月17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回访监督时,发现虎世林执行缓刑期间继续在原居住地家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10月25日,县卫健局、卫生监督所联合公安、司法、市场监督等部门执法人员对虎世林行医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大量药品、票据清单和处方,核实累计违法所得29476元。11月22日,中宁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虎世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476元及其药品、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虎世林非法行医点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将查处结果函告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
(四)胡玉生非医师行医案
2018年7月5日,中宁县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对中宁县余丁乡石空村一队胡玉生行医资质和行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调查发现发现当事人胡玉生自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5日在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宁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胡玉生药品,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五)万永红非医师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2018年9月26日—10月18日,中宁县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根据中卫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派遣的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县城北街的名门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获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无菌手术刀、带线缝合针、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空安瓿等药品及器械,发现《顾客档案》6本,登记有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8年9月26日在该店做双眼皮顾客271人,当事人万永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为顾客做“全切双眼皮”、“埋线双眼皮”“开眼角”等医疗美容,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宁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做出没收当事人万永红违法所得59680元及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今后的工作要求
各被监督单位要以上述5起典型案例为教训,引以为戒,深刻反思,认真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民营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要根据全县“七·五”普法工作安排,加强对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认真开展普法学习和教育,让广大医务工作者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做到持证上岗,依法经营,坚决杜绝无证上岗,违规操作,避免各种医疗风险,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要进一步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发现无证上岗和非法行医行为,要立即下达《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巡查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发现的线索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
(三)卫生监督所要进一步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对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卫生监督协管员报告的协管线索、上级部门交办和社会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要全部立案,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做出答复;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的健康安全。
中宁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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