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生猪养殖场(户):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自治区农业相关资金(第四批)预算的通知》(宁财(农)指标〔2025〕421号)、《关于印发2025年自治区财政第三批畜牧兽医领域项目方案的通知》(宁农(牧)发〔20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宁县生猪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及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现实需求,为进一步优化项目实施流程、提高政策适配性与执行效率,经研究论证,现对《中宁县2025年生猪产业提质增效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为保障养殖主体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现将具体变更情况公示如下:
一、变更依据
本次变更主要基于三方面考量:一是结合本地生猪生长周期特点及养殖主体实际反馈,优化饲养周期标准,更贴合产业实际;二是简化验收流程,生猪养殖过程防疫严格,在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的前提下,减少现场验收对养殖主体生产的干扰;三是精简申报材料,降低养殖主体申报成本,提高政策落实效率,切实将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变更内容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及项目核心目标要求,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及总体绩效导向。
二、变更内容
1.将实施内容“自繁自育或调入仔猪饲养超过6个月、育肥猪饲养超过3个月,体重达到120公斤以上出售的”变更为“自繁自育超过5个月,调入仔猪或育肥猪饲养超过3个月,体重达到120公斤以上出栏屠宰的”。
2.将补贴方式“经县级相关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变更为“项目验收组审核档案资料验收合格”。
3.将申报条件“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付款凭证”变更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将实施程序“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各乡镇组建联合验收小组”变更为“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组建联合验收小组”。
三、变更影响说明
本次变更未调整项目总投资、补贴标准、核心目标及资金兑付渠道,主要优化了实施细节:一是饲养周期的调整更符合本地生猪生长规律,有助于提高养殖主体申报积极性;二是验收方式及申报材料的简化,既降低了养殖主体的时间成本和申报难度,又通过强化资料审核确保了补贴发放的精准性;三是验收小组组成的优化,明确了县级部门主导职责与乡镇辅助作用,有利于提升验收工作效率。经评估,变更内容可有效提升政策落地效果,符合项目实施初衷及养殖主体实际需求。
四、公示期限及反馈方式
1.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反馈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变更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向中宁县农业农村局反馈,反馈材料需明确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逾期将不再受理。
3.联系方式:
(1)联系单位:中宁县农业农村局
(2)联系地址:中宁县平安东街
(3)联系电话:0955-5022014
五、其他说明
方案变更内容公示期结束后,按照变更内容对项目进行第一批验收。同时,项目实施时间顺延,11月20日之后出栏生猪的养殖场户及时将申报资料报送乡镇审核汇总,县农业农村局及时掌握各乡镇申报情况,达到项目目标任务后停止项目申报。
中宁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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