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及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认真研究,制订了《中宁县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随文呈上,请审示。
附件:中宁县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中宁县农牧局
2018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黎占明 联系电话:13469654599)
中宁县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办公厅《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自治区《2018年宁夏农机补贴方案》部署,为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全力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的需求;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2018年,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5大类32个小类90个品目(详见附件1)。自治区确定的所有品目机械敞开补贴,满足区内申购者的需求。优先保证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所需机械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2018年第一批下达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89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880万元,自治区资金12万元。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结余资金结转至2018年继续使用(2017年结余资金218.46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98.337万元,自治区资金20.128万元。)。
三、补贴资质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1、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2、自治区支持建设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三星级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和农业综合服务站购买开展服务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在累加补贴20%。
3、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覆膜及残膜回收机械、植保机械、埋藤机、深松机、TMR全混合日粮机和水稻直播机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4、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额度。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五、补贴方式和补贴程序
(一)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
(二)补贴程序。
1、自主选机购机
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购机,向经销商支付全额购机款。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销售机具基本信息表。
2、补贴申请
购机者持身份证、携带购买机具、购机发票、销售机具基本信息表(合作组织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购机发票、销售机具基本信息表)自愿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3、信息录入和机具核实
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登陆补贴系统,填写购机者信息和购机信息后,发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正面)(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购机者一份)。
补贴对象本人在领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正面),携所购机具、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名为本人的有效一本通存折或账户与营业执照相符的有效基本账户、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格证的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正面)到农机管理部门办理验货。县农机部门按照补贴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逐台核实,核实无误后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享受购机补贴机具标识,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反面)(附表1)填写相应内容(对确实无法运输或大型农机具可入户验货)。农机管理部门将申请信息公示后,申请将进入到“待申请结算”状态,将申请结算对象与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
4、补贴资金结算
(1)结算申请整理。农机管理部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上月《结算汇总表》与《结算明细表》中登记的购机者信息收集整理。
(2)公示。每月10日前,农机补贴办公室将已核实的购机者名册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完毕后,在公示表中注明公示的情况,如是否有投诉、是否有举报、有无意见等。
(3)复核。公示期间,农机部门组织人员并会同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享受补贴机具进行复核,对补贴额在一万元以上机具及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100%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复核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复核表》(附表2)复验栏内签字并承担责任。乡(镇)农机管理人员要全程参与农机补贴复核工作。
(4)出具结算意见。公示结束后,于每月20日前,出具该批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付报告单》(附表3)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表4)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附表5),报县财政局。
(5)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县财政部门要对农机补贴办公室是否按照规范程序操作进行审核,还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于当月月底前出具核实意见。
(6)县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通过购机者所留“一卡通”账号或在黄河银行开设的本人一本通存折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要求每一件补贴机具支付一笔资金。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7)补贴材料归档。农机补贴办公室每批次补贴资金支付后,须将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归档造册。
六、退货管理
补贴对象要求退货的必须符合有关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方可退货。
(一)已申请补贴但尚未发放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应告知县农机部门,县农机部门核实退货情况。如同意该补贴对象退货,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删除该补贴对象在补贴系统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如已报送至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未发放的,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退货”后,县农机部门删除该补贴对象在补贴系统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对象将签署同意退货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复印件和机具退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方可退货并将购机款退还购机者。
(二)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补贴对象要求退货的,必须经县农机部门审核同意,补贴对象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补贴专户,持退款银行票据经县财政局确认,县财政局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已退,可退货”,县财政部门在补贴系统中的申请退货栏目中查找该购机者,点申请退货。补贴对象将签署同意退货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反馈县农机部门后,购机者携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复印件和机具退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方可接受退货并将购机款退还购机者。
(三)补贴对象所购机具享受补贴后,如私自与供货企业达成退货协议,未退还补贴资金,擅自退货造成国家补贴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除向该供货企业追回补贴资金外,该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补贴资格。
七、工作职责
(一)农牧部门
1、会同县财政部门制定农机补贴工作方案。
2、宣传农机补贴政策,发放农机补贴资金申请表。
3、审核补贴对象资格,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购机信息档案管理与系统维护。
4、对供货单位、补贴对象监管。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对补贴对象购机情况进行100%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监督,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5、公开信息。及时公布购机信息、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审核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负责本级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受理各方举报投诉,并依法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农牧厅。
(二)财政部门
1、对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
2、会同县农牧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对供货单位、补贴对象实施监管。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出具核实意见。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4、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拨付补贴资金。
5、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三)购机者
对购机申请等所提供的材料和行为的真实性负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不得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负责补贴机具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农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机具的数量为2套(2台拖拉机主机,6台配套农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机具的数量为10套(10台拖拉机主机,30台配套农具)。
(四)供货单位
对资质条件的真实性负责,规范悬挂有关标志标识,公开有关信息。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合理收费,出具票据和有关资料,对销售机具的真实性负责。鼓励非现金方式收取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信守承诺,依法做好售后服务,免费对购机者进行安全和操作技能培训。主动接受农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工作经费
县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专家评审、会议、资料印发、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标识喷涂、打码、办理等设备购置、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购机补贴手机APP开发、维护和监督检查、用户调查、机具核查、绩效考核和交通车辆租用等,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为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顺利实施,县上成立由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农牧、纪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监督检查等事宜,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农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县农机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购机补贴监管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1、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
2、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3、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核验,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大中型机具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对短期内大批量异常申请要加强监管。
4、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
5、全面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6、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结算兑付至少每两个月一次。
7、加强对享受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牧部门要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自治区农牧厅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申请购机补贴者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补贴机具信息表、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全面公开,实时公布补贴资金申请登记进度和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等参数信息,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表6)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公告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公开专栏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农牧、财政部门要全面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 1、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和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宁农(机)发〔2017〕3号)精神,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处失信违规主体。继续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进行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
2、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
3、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五)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规范操作,加快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和结算进度,搞好资料收集整理和自评工作。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县农牧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955-5021185,政策咨询电话:0955-5790025,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955-5641517;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55-5023651。同时,产品质量投诉可拨打12315;县纪检监察监督电话:0955-5021292。
(15大类32个小类9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
1.1.2 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埋藤机
3.1.3田园管理机
3.1.4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式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蔬菜收获机械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割草机
4.5.2搂草机
4.5.3打(压)捆机
4.5.4圆草捆包膜机
4.5.5青饲料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4.1谷物烘干机
5.4.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7. 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喷灌机械设备
8.1.1喷灌机(卷管式)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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