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特困供养?
特困供养指依照特困供养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特困供养是指具有本地户籍,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2.中宁县现行特困供养的标准是多少?
基本生活标准:城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97元,农村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63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97元。
照料护理标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月标准参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30元执行。
丧葬费标准: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亲属办理。丧葬费每人5000元。
3.申请特困供养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①无劳动能力;②无生活来源;③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4.无劳动能力如何认定?
①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③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④市、县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5.无生活来源如何认定?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等社会福利补贴不计入在内。
6.无履行义务能力如何认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①特困人员;
②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③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④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重病、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⑥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且无收入来源的;
⑦市、县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特困人员财产状况可参照使用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哪些?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指申请人拥有的全部动产、不动产。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基金、理财、债权等金融资产,机动车(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房屋、地产,开办或者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困人员农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财产。
8.哪些情形下应当及时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②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③已发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⑤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明并返乡后;
⑦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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