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在创业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适用条件:
1.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下调为5%),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申请程序:
1.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途等事项。
2.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对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4.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5.具备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条件的,按线上流程办理。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可在创业所在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财政部门给予50%贴息。
适用条件: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申请程序:
1.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须载明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金额及期限、借款用途等事项。
2.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
3.经办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审贷责任,对具备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和担保机构分别订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具备担保条件的借款人出具担保函,对不具备担保条件的,及时告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4.经办金融机构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5.具备政务服务事项线上办理条件的,按线上流程办理。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1.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资金3000元,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0元创业补贴资金(两次申领的创业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户)、就业困难人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移民搬迁群众,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
2.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1年以上的给予补贴12000元,两次累计申领不超过12000元。
适用条件:
1.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创业实体(以工商注册或社会组织登记日期为准);
2.已进行正常税务登记报备;
3.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执行。
申请程序:
1.受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向中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
2.审核。受理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实地复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在其门户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兑付。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付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中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955-569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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