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4日14时10分许,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空镇立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中宁县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8日成立由政府副县长孟跃军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强凯、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黄胜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石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共同组成石空镇立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4”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论证、综合分析、查阅资料及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罚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石空镇立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4”事故是一起因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施工设计、安全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般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中宁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是中宁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是高平,系本项目的项目法人。
(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521MA75X6801B,法定代表人为黄建华,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北街西侧云凤花苑商业楼B107(复式)室。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工矿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农业机械化服务;机械租赁;建筑材料,土石方,水泥,砂石料,五金配件,水暖电配件,装饰装修材料销售。2024年8月2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64015028,有效期至2029年3月5日,资质类别与等级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2023年5月31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宁)JZ安许证字[2017]001448,有效期至2026年5月30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
(三)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涉事项目为中宁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四标段),标段编号:A6405000141100073001004,主要建设内容:灌溉田间管网、排水田间管网、建筑物、管道安装、平田整地。中宁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于2025年10月13日完成公开招标程序,2025年10月21日正式确定中标单位为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金额 8470427.39 元。2025年10月23日中宁县农田建设服务中心与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工期从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21日,共计420天。2025年11月1日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场开始施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2月4日8时,中宁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四标段)施工现场负责人陈自善安排技术人员马佳带领工人王全成、王红、刘升亮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四标段)10#集水片区10#集水管铺设区域施工,工程按照由西向东挖管槽、底部装管、回填顺序,王全成、王红负责沟底管道安装,刘升亮驾驶挖掘机挖管槽。
13时开工后,陈自善安排技术员马佳去别的施工现场,由新来的技术员何金洲带领工人继续作业。14时10分左右,安装工人王红通过扶梯下到沟底(沟深2.1米)打算清理沟底水管一端的淤土,当王红到达沟底后突然背后(沟南部,紧邻水泥路)的泥土坍塌,将王红埋到土中,仅头部露出,王红休克失去意识。
(二)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王全成、何金洲、刘升亮立即进入管沟进行施救,将王红从泥土中挖出抬到地面,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电话指导现场人员对受害人进行心肺复苏。二十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后,伤者王红被紧急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下午3时23分王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应急、农业农村、石空镇、卫健等部门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对事发现场进行隔离封闭,现场处置及时、有效,未发生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善后处理组,积极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抚,帮助家属做好善后工作。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中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6年2月4日15时23分死亡,死亡原因:创伤性休克。
死者:王*,男,汉族,63岁,身份证号码:642124********3119,籍贯:宁夏中宁县石空镇立新村六队42号。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并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根据施工设计单位宁夏中卫市水利勘测设计院的《管槽开挖断面图》要求,管槽开挖边坡比例要达到1:0.3,在事故现场勘察计算实际施工过程中管槽开挖边坡比例小于1:0.15,施工现场与设计不符。
(二)直接原因
未按照设计施工。施工单位管槽开挖作业过程中未严格遵照施工设计图纸进行实施,未按规范要求留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管沟边坡,导致施工过程中管沟临近水泥路一侧土体失稳坍塌,造成现场管道安装作业人员王红被坍塌土体掩埋,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间接原因
1.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单位未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部分管沟施工现场土质、含水量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告知施工作业人员,导致施工人员对施工要求不了解、不熟悉。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对于员工王红、王全成、何金洲、刘升亮四人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培训人员与实际不符,教育培训记录不真实。
3.企业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辨识出管沟两侧泥土产生的坍塌风险,未对管沟两侧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情况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因素。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措施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如下:
(一)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1.何**,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40324********1614,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技术员,未按照《管槽开挖断面图》设计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罚款。
2.马*,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40321********0519,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技术员,未按照《管槽开挖断面图》设计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罚款。
3.薛*,女,汉族,身份证号码:640321********1744,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对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及时制止施工现场未按照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2%的罚款。
4.陈**,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81********1597,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未按规定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前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未按照设计施工,未采取任何防止沟槽边坡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22%的罚款。
5.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40221********0015,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未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按照施工设计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辨识出管沟两侧土壤产生的坍塌风险,未对沟槽两侧边坡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处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
1.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重点覆盖管沟开挖、边坡防护等知识,规范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杜绝盲目施工和“三违”现象发生。建立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特别要落实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宁夏金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开展作业现场安全风险辨识,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管控施工全过程,严格按照审核图纸、专项方案及相关规范施工,规范管沟开挖及边坡留置,严禁违规作业,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技术指导和安全监督,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3.中宁县农业农村局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刻吸取“2·4”一般坍塌事故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重点排查农田改造项目岗位变更、培训交底、边坡防护等问题,依法查处违规行为,防范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宁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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