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5日,有群众在今日头条平台上发布信息,称“中宁县米钵山团钵郎电石灰岩矿于2018年底发生一起事故,致一名赵姓男子身亡等”。经初步核查,发布信息中赵姓男子身亡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中宁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4日成立了由县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卫生健康委员会、舟塔乡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为组员的中宁县米钵山团钵郎电石灰岩矿“4·15”群众举报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技术论证、综合分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所在地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系中宁县与同心县交界一简易公共路段下坡处,坐标系统: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中央子午线为105度),距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宁县米钵山团钵郎电石灰岩矿区约3公里,属矿区外公共道路。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为东风牌二桥式水罐车,车宽2.2米,长6米,储水罐长4米,总重约5吨,已于2018年底销户变卖。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1月29日16时05分许,中宁县米钵山团钵郎电石灰岩矿总承包方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从业人员赵某明在仅具备C1小型汽车驾驶资质而未取得大型车辆驾驶资质情况下,私自驾驶水罐车下山拉运生活用水,行至距矿区约3公里的一山路陡坡处,车辆发生侧翻,致其头部、胸部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
得知赵某明私自驾驶水罐车下山情况后,矿区负责人吴某成立即给赵某明打电话但多次联系未果,遂组织人员驱车沿路寻找,后于矿区外约3公里的一山路陡坡处发现赵某明连人带车倒于路边,在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赵某明救出送往省道与120急救车会合。16时50分许,吴某成等人在大战场镇宽口井村省道与救护车会合,随后由救护车送往中宁县人民医院救治,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赵某明,男,回族,籍贯为宁夏平罗县。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死亡原因
赵某明因驾车侧翻致头部、胸部受伤,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性质
事故排除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因素,且事故发生地域非生产作业区域。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中宁县米钵山团钵郎电石灰岩矿“4·15”群众举报事故是一起由于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情况下私自驾驶大型车辆引发的一般路外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之日当晚,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人员将赵某明遗体连夜送至平罗县宝丰镇渠羊村老家,死者家属依照习俗于次日将其安葬,期间死者家属对事故原因、经过等情况无异议,双方书面达成和解赔偿协议,死者家属获赔共计75万元。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加强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中宁县米钵山团钵郎电石灰岩矿甲方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矿山总承包方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深入查找问题隐患,进一步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及车辆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事故。鉴于该起事故系从业人员赵某明单方责任交通事故,建议宁夏三和矿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分别向中宁县应急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
(二)加大宣传,提高干群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各乡镇、部门要引以为戒,严格内部车辆审批手续,严防无相应驾驶资格人员违章驾车,并加强人员车辆规范驾驶宣传教育,通过广播、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媒体播放车辆驾驶规范视频及科普知识,确保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驾驶理念。
(三)压实职责,提升行业监管质效。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县域工业园区、矿山、水泥厂等周边道路工程车辆及驾驶人员资格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道路及路外交通违法行为,为群众平安出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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