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7·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7月5日10时40分许,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人员曹某震驾驶辽H2***3半挂车在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宁夏锦腾炭素有限公司沥青储罐区倒车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中宁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2日成立了由县安委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总工会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7·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论证、综合分析、查阅有关资料、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1.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4日,位于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燕;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771424370F;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包含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等。
2.宁夏锦腾炭素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18日,位于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MA76PJ3R3R;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包含阳极炭素及副产品的生产、销售,碳素制品贸易等。
(二)事故装置基本情况。
事故装置为半挂牵引车,车牌号:辽H2***3。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5日10时40分许,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人员曹某震在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宁夏锦腾碳素有限公司沥青储罐区驾驶辽H2***3半挂车,准备将拉运的沥青卸入仓库,期间押运员邵某(曹某震妻子)持过磅单据离开副驾驶座位,去找宁夏锦腾碳素有限公司人员协调有关事宜,曹某震在未等待邵某返回后指挥,也未观察车身周围是否有行人情况下,便开始往石膏库房门口倒车,随即将在半挂车后面行走的邵某顶在水泥墩与车后保险杠之间致其受伤,邵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10时41分许,曹某震听见响动便下车查看情况,发现妻子邵某发生意外且已无意识,遂立刻将车往前挪动,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1时05分许,120救护车到达现场,邵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邵某,女,汉族,41岁,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211************7,籍贯:辽宁大石桥市(县级市)。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曹某震未在押运员指挥下倒车,且因疏忽大意,倒车过程中未仔细排查车身周围及视野盲区存在的事故风险隐患,仅凭个人经验进行驾驶操作,致使车辆在倒车过程中撞上邵某,导致邵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曹某震在倒车前,未与邵某进行相互沟通,未对车辆周围进行观察,加之驾驶车型较大,存在视野盲区。
2.邵某作为随车押运员,安全意识不强,违规站在启动车辆的正后方,致使倒车人员曹某震无法识别。
3.宁夏锦腾炭素有限公司在沥青储罐区石膏库房门口、道路两侧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未在转弯处安装反光镜,对外来运输人员未告知作业区域风险点并派人进行安全监护。
4.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对员工曹某震、邵某日常业务技能培训不扎实。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7·5”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人员责任心不强,倒车过程中对周围环境观察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如下:
(一)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1.曹某震,男,汉族,身份证号:210***********12,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员,因在倒车过程中未仔细排查车身周围及视野盲区存在的事故风险隐患,致1人受车尾挤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公安机关因曹某震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对其进行刑事立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2.邵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11***********27,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押运员,因违规站在启动车辆正后方,致使倒车人员曹某震无法识别,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邵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责任单位的处罚建议
1.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对运输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对运输人员未采取远程安全管理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辽H2***3)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且事故主要原因系驾驶人员人为导致,建议对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具体事故情况将通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宁夏锦腾炭素有限公司在事故区域设置的安全警示标识不明显,对外来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鉴于其已与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劳务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议向县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安全培训,夯实全员安全基础。辽宁营口广集运输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查找不足,及时消除车辆营运过程中存在的安全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要进一步加强人员岗位安全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定期开展营运车辆车况检测工作,严格落实长途运输休息时长有关规定,确保人员平安出行。
(二)扎实开展风险辨识,强化企业安全管理。宁夏锦腾炭素有限公司要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内部货物运输中各环节安全管控,强化对外来人员、车辆现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消除厂内运输道路、库房等关键区域安全风险隐患。
(三)深入压实监管责任,提升安全监管质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园区企业货物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落实风险告知制度,严查所辖企业成型车间、物流中心、库房等涉及车流量较大区域的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消除厂区运输道路无安全标识、车辆秩序混乱等安全隐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指导工业企业做好厂区安全工作,确保企业运输场所安全可靠。县应急管理局要督促企业落实日常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企业对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护,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切实发挥安全生产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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