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交通警察大队,县公安局各室队所:
为规范全县客运市场秩序,营造平安有序的客运环境,强化客运监管责任落实,堵住交通运输新业态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卫交发〔2018〕309号)要求,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结合全县客运实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联合执法,强化舆论宣传,扎扎实实开展工作。
中宁县交通运输局 中宁县公安局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
小客车合乘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活动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全面排查整治行业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诉报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结合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公安交警、道路运管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打击非法营运活动,发现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打击一批挑头扰乱全县客运市场秩序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查处一批非法营运活动组织者、查扣一批非法营运车辆、取缔一批非法约车和私人合乘微信群和信息平台,有效遏制火车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口、农村集镇等重点区域非法营运的猖獗势头,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不发生因非法营运引起的不稳定事件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活动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成立全县整顿打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李建存 县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王金成 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沈忠立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董建国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刘 勇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成 员: 万 晖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
严维波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
孙振华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林德相 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
康晓明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办公室主任
王进宝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客运股股长
吴 昊 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运管所所长董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运管所副所长万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孙振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万晖同志为联络员(电话:5035953),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调度、协调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三个专项工作组:
(一)打击整治工作组
组 长:孙振华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各5名执法人员。
职 责:1.负责摸排非法营运线索,开展联合查处工作。
2.负责对非法网约车平台、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违法发布约车、私人合乘信息微信群的查处工作。
(二)流动巡查工作组
组 长:万 晖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
成 员: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各5名执法人员。
职 责:1.负责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安全大检查。
2.监督本地运行的滴滴公司等平台公司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在未完成隐患整改前,无限期停止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
3.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确保网约车驾驶员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规定的条件。
4.督促本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服务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
5.建立网约车顺风车违法犯罪快速反应、联动处置工作机制。
6.负责对县汽车站、中宁火车站、高速公路中宁出入口和大战场镇、太阳梁乡客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定点检查和流动巡查,摸排非法营运和涉黑涉恶线索,及时提供县扫黑办查处。
(三)舆论引导工作组
组 长:李 鸣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明办主任
副组长:沈忠立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雪峰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成 员: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县运管所办公室、县公安局办公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县电视台记者部负责人。
职 责:1.负责制作印发《中宁县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工作通告》,并在县广播电视台、人民广场LED显示屏发布,在县汽车站、中宁火车站、高速公路中宁出入口、重点乡镇集镇张贴。
2.负责在县城主要街道、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中宁治超站制作悬挂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宣传标语。
3.负责向县电视台提供集中整治和打非治违、扫黑除恶工作线索,县电视台负责组织宣传。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
1.开展行业安全大检查。县运管、公安交警组织对我县是否有运营的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开展联合安全大检查。督促相关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安全隐患,在未完成隐患整改前,无限期停止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处置。
2.加强网约车和顺风车平台驾驶员背景核查。县运管、公安交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要求,对从事或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驾驶员一律进行背景核查,确保网约车驾驶员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规定的条件。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并基本实现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合规化。
3.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维稳主体责任。县运管、公安交警要督促本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服务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维护行业稳定的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建立驾驶员审核和日常监督机制,完善派单制度、风险管控制度、投诉冻结机制,规范车辆营运,确保乘客安全。
4.完善投诉报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县运管、公安交警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加强对网约车顺风车乘客的安全防范教育提醒。要通过门户网站或“12328”运政服务监督电话等方式,主动接受并快速核查处置社会各界涉及网约车顺风车的各类投诉。要建立网约车顺风车违法犯罪快速反应、联动处置工作机制。
(二)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严厉打击和整治未经许可、超越许可事项、使用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班车、包车经营活动等行为。重点包括:
1.打击非法营运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欺行霸市、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营运团伙、黑恶势力。
2.打击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扰乱社会秩序、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
3.打击在县汽车站、火车站和高速公路路口、重点乡镇集镇等重点区域无营运资质非法拉客的私家车、小面包车、小轿车,无营运资质的网约车,以合乘名义变相从事客运经营的小汽车等。
4.整治客运秩序混乱区域。县汽车站周边客运班车站外经营、县城内随意停车上下客;出租车不打表乱收费、节假日及夜晚私自涨价、宰客甩客以及其他欺诈乘客行为。
5.打击农村地区的非法营运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县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工作,自即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结束。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安排部署阶段(自即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
县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组织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量化整治任务,利用电视、广播、政府网站等途径全方位、深层次开展宣传,阐明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和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危害,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车辆,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鼓励探索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要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快清理网约车平台上不合规的车辆和驾驶员,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2月11日至2018年2月20日)。
县运管、公安交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等方法实施整治,严格查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线上与线下车辆及驾驶员不一致、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营运等行为。要加大网约车线上监管力度,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检查。要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监管,在早晚客运高峰、恶劣天气、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和县汽车站、火车站、高速公路口和重点乡镇集镇、市场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并利用夜间执法、错时执法、定点执法等措施严查非法营运行为。
(三)总结巩固阶段(2019年2月21日至2月28日)。
总结推广取得的工作经验及成效,探索规范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的长效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道路运输和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非法营运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防止非法营运活动出现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整合部门内部执法力量,搞好分工,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认真按照工作部署,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讲明非法与违规经营的危害,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沟通,健全制度。建立例会制度。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互通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应对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单位每周要向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对出现的重大公共事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坚决防止事态扩大。对重要事项要专题报告。建立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县交通、运管和公安交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指定专人负责对举报的受理、督办和反馈,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举报非法营运车辆,协助查处案件。对于提供有价值线索并积极配合查处的群众,经核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给予相应奖励。
(五)防患未然,力促稳定。要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做好应对各种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准备,并努力避免矛盾激化,尽量使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以确保社会和行业的稳定。
附件:相关执法依据
相关执法依据
一、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车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记12分;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依据第98条规定,处以2倍保费罚款;对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车上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强制报废;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放、违反禁令标示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五、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记6分;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罚款200元,记6分;客运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依据《刑法》第133条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六、对妨碍阻扰公务、暴力抗法以及非法上访、围堵政府和部门、聚众闹事的,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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