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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关于同意《宁夏祥鑫隆工贸有限公司 迁建废旧农膜回收再生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5-11-10 来源: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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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祥鑫隆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宁夏祥鑫隆工贸有限公司迁建废旧农膜回收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宁县中宁工业园区南区区块一,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E:105°40′41.779″,N:37°25′39.822″。建设内容:建设一条废旧农膜加工生产线,生产规模为年加工废旧农膜10000t用于生产塑料再生颗粒。主要工序为清洗破碎、热熔挤出、冷却(水冷)、切粒包装。配套设置破碎机、绞龙、造粒主副机、切粒机等设备。建设1座成品仓库、1座原料仓库。项目总投资2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2.7万元,占总投资2.79%。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处置等。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施工扬尘和施工机械尾气,施工过程中应避开大风天气,土方开挖须采用湿法作业;逸散性物料等采用密闭式防尘布(网)苫盖;进出工地的渣土运输车辆应尽可能采用密闭斗车,物料、垃圾、渣土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车斗用苫布遮盖严实;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挡,并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防尘措施。

运营期废气主要为人工分拣工序产生的粉尘和热熔挤出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分拣粉尘原料仓库安装排风扇抽出后排放;热熔挤出工序废气经设置的软帘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箱净化,由管道引至排气筒(15m)DA001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废水。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产生的废水以及冲洗施工设备和运输车辆产生的废水、施工人员生活废水均收集到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厂区抑尘,不外排。

运营期不产生生活废水。厂内配套旱厕,旱厕定期清掏处理后用于周边农户作农肥。生产废水产生主要包括废旧农膜清洗工序废水及拉条水冷工序冷却水。其中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冷却水池排水循环利用不外排。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噪声主要是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施,并且项目夜间(22:00至次日6:00)禁止施工,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运营期产噪源主要为破碎机、造粒主副机、切粒机、绞龙及风机等设备,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且经过厂区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固废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产生的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有用部分,剩余无法利用的拉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不得乱堆乱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清运至附近生活垃圾中转站,做到日产日清。

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其中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滤网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残次品及边角料返回造粒工序不外排、清洗浮渣及泥沙定期清掏后交由有资质的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危险废物中废机油、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于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环境管理及风险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定期向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变更排污许可证中危废库相关信息并提交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审发。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各类环保及安全事故发生。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执法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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