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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关于同意《年产2万吨铝合金热传输材料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5-06-14 来源: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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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铭岛铝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年产2万吨铝合金热传输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中卫市中宁县工业园区宁夏铭岛铝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7°33′43.701″、东经105°37′36.235″。项目主要新增一台薄纵剪,对横切进行改造、提升冷轧机速度、更换结晶器、对加热炉改造维修、对热轧卷轴速度提升、配套数字化软件、新增5吨回转炉两台、配套建设相关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24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万元,占总投资的0.7%,环保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经审查,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环境风险评价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废气。2台回转炉处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进出口上方新设置的集气罩收集,汇总到1套现有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6m高排气筒排放;冷灰桶处产生的废气经设备进出口上方现有的集气罩收集,汇总到1套现有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6m高排气筒排放;球磨机处产生的废气经设备上方新设置的集气罩收集,汇总到1套现有的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6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100mg/m3;烟气黑度:1级),氟化物、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3中的标准限值要求(氟化物:3mg/m3;氯化氢:30mg/m3)。

2.无组织废气。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集气罩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氟化物、氯化氢排放浓度须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5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冷灰桶的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无新增外排废水。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在设备选型时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后,再通过距离衰减,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后,固体废物主要有细铝灰渣、边角料、布袋收尘灰、车间沉积物、废润滑油等。边角料回用于熔炼炉内;细铝灰渣、布袋收尘灰、车间沉积物依托现有280m2危废暂存库暂存,废润滑油依托现有390m2危废暂存库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你公司应加强环境及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各类环保及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加大场区及周边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5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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