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环(评)函〔2023〕23号
嘉里物流(宁夏)陆港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嘉里宁夏陆港货运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嘉里宁夏陆港货运站项目(一期)位于中卫市中宁县大战场镇长山头村火车南站西侧,占地面积412.1亩,项目东至同心渠,西临农田及养殖场,南接农田,北邻中央储备粮中宁直属库有限公司。项目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7°19′44.137″、东经105°36′54.015″。建设煤炭库、焦炭库、汽车受煤坑、带式输送机栈桥、洗选一车间、洗选二车间、综合楼、化验室、精煤棚、办公生活等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0万元,占总投资的5%,环保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和固废收集、储存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
经审查,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环境风险评价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1.有组织粉尘(原煤和焦炭破碎、筛分环节产生的有组织粉尘,原煤在受煤坑装卸、给料产生的落料粉尘)采用封闭式厂房。在筛分和破碎产尘点上方和受煤坑设集尘罩,收集粉尘经袋式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物料筛分破碎环节和在受煤坑装卸、给料环节收集的有组织粉尘排放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4 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2.无组织粉尘(原煤入厂卸煤、转运、存储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焦炭入厂卸煤、转运、存储产生的无组织粉尘,道路运输扬尘,产品输出粉尘)。因本项目北侧50m紧邻中央储备粮仓库,为最大限度的减小本项目排放无组织粉尘对中央储备粮库的影响,在项目满足安全、消防设计要求的情况下,采取最严格的抑尘措施控制厂区卸煤、转运、给料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粉尘的排放。具体措施有:
①厂区储煤、储焦、生产工序均设置于全封闭仓库内;
②仓库内产生的粉尘仅在仓库出、入口车辆进出拉运原料和产品时会有少量逸散,仓库出、入口必须设置于仓库南侧,仓库粉尘排放源尽量远离中央储备粮库;厂区大门设置于远离中央储备粮库的南侧(厂区大门距离储备粮库直线距离315m),大门口设置车辆轮胎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
③项目厂区内运煤车辆专属行车道,应选择路线最短、路况最好、远离中央储备粮库的道路作为场内运煤车辆通道,通道两侧设置专用摄像头对厂内运煤车道进行监控,必须设置水喷淋管线,及时对道路进行洒水抑尘,并安排专人负责运煤车道的清洁,加密运煤车道的清扫频次,发现洒落煤粉后及时清扫。厂外火车集装箱装卸点至本项目厂区大门之间的运输道路需定期维护,保持平顺、路面完整无损的路况,定期清扫及洒水降尘;
④对运煤车辆加强管理,严禁超载,散煤运输车辆苫盖篷布,集装箱运输车辆要保持集装箱外壁清洁;厂内运输通道设置限速标志,运输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km/h;
⑤储煤及储焦仓库内设置内部道路用于原煤与焦炭的内部转运,仓库内顶部设置水喷淋降尘设施,对原煤及焦炭装卸扬尘进行喷淋降尘;仓库四周仅设置满足消防要求的消防通道,消防通道禁止运煤车辆通行;原煤仓库与焦炭仓库间的转运通道设置封闭式卷帘,运煤车辆通过时保持卷帘呈下垂密闭状态;
⑥洗煤车间与铁路专用线之间煤炭的输送采用皮带输送,输送皮带设置于封闭式廊道内,廊道内设置水喷淋装置,输送干物料时进行喷淋抑尘;
⑦厂界四周设置围墙+防风抑尘网进行粉尘防护,要求围墙+防风抑尘网总高不低于13m;
⑧本项目北厂界处设置10m宽绿化带,绿化带采用乔灌搭配种植、加强对绿化带的维护,保持绿化带内植被茂密;
⑨提高本项目污染源例行性监测频次,一季度监测一次;加密设备无组织粉尘监测点点位,监测点设置时,除按照技术规范在厂界上风向与下风向设置监测点外,还应在中央储备粮库南边界处设置1个粉尘监控点,并在中央粮库北侧边界处设置1个对照点;监测期间若发现粉尘监控点处颗粒物浓度远高于对照点处颗粒物浓度,需及时分析原因,若为本项目粉尘逸散导致,应及时核查本项目厂区内粉尘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或优化除尘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本项目粉尘对中央储备粮库的影响。无组织粉尘排放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5 厂界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①洗煤废水:洗煤废水闭路循环利用,不外排。②洗车平台废水:冲洗废水经收集沉淀后回用,不外排。③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储煤库降尘。④生活污水:经自建的30m3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后,由罐车拉运至大战场镇宽口井移民区污水处理站处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是洗煤机、压滤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及进出厂区车辆产生的噪声。采用优选低噪设备、基础减振、设备布置在密闭车间内、出入厂内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保护措施,场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固废为生活垃圾、煤泥、煤矸石、废机油、废机油桶。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煤泥掺入末精煤外售;矸石粉碎后掺入成品煤外售;废机油、废机油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六)地下水防渗
重点防渗区:危废暂存间为重点防渗区,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m/s。一般防渗区:包括主要生产区及其他公用辅助工程设施区,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简单防渗区:包括厂区道路等其他区域,采取混凝土硬化。须满足厂区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你公司应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台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加强厂区及周边植树造林绿化面积。
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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