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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宁夏中卫市黄河流域规模化防沙治沙2023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黄河一级水土保持林营造试点示范区(红柳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3-12-07 来源: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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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宁环(评)函〔2023〕38号

中宁县自然资源局(中宁县林业和草原局):

你单位报来《宁夏中卫市黄河流域规模化防沙治沙2023年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黄河一级水土保持林营造试点示范区(红柳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宁县鸣沙镇境内的黄河一级支流红柳沟(中宁段)两岸,涉及薛营村和鸣沙村2个村,薛营村分区中心坐标:东经105°53′16.231″,北纬37°28′19.223″,鸣沙村分区中心坐标:东经105°51′31.150″,北纬37°30′58.334″。项目总占地面积6997333.33m2,规划在黄河一级支流的红柳沟(中宁段)通过引水灌溉工程实现人工造林10496.0亩,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引水灌溉工程、绿化工程、森林草原防护通道及附属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4021.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65万元,占总投资4.1%。

经评估审查,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循建筑工地“6个百分百”管控要求,工程配套设置专用洒水车,对施工区域进行定期洒水抑尘,施工全过程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施工扬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混凝土养护废水、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生活污水。施工现场不设置拌合站,生产废水主要为混凝土养护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养护,施工机械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施工营地产生的生活污水采用临时旱厕收集处理,定期清掏外运。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来自施工机械设备、水泵、运输车辆等。按时维护保养设备、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合理布置施工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加强施工人员管理、选用规范的施工工艺及方法,减少人为噪声。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限值要求。

运营期产生噪声的泵均放置于室内,通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安装减震垫等措施。噪声排放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固废主要为施工人员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清运至环保部门指定地点。

运营期固废主要为灌溉、养护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滴灌带及水泵维修、保养过程产生的废机油;生活垃圾由工作人员集中收集后自行带出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废弃滴灌带由工作人员集中收集运出,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水泵保养维修产生的废机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更换后,由专业维修、保养人员带走处理。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土地整治、沟道开挖、管道铺设应采取的临时措施为洒水抑尘、土方分层堆放、苫盖,彩钢板围挡;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幼兽、幼鸟、卵等未发育、未成熟个体,在保护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妥善安置。

本项目运营期定期对绿化工程进行养护,定期对其进行修剪,病虫防治、施肥等养护措施保护溪流和河道的生态功能,避免河道的淤积和水质的恶化,清理溪流和河道的杂草和垃圾,定期巡查和维护河道的水质。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保岗位责任制,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严格按照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监测。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项目竣工投入运行前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将环保竣工验收材料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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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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