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评)函〔2023〕37号
宁夏子乙丙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中药饮片生产加工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夏中宁工业园区(区块三),项目所在区域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5°41′19.936″,北纬37°27′6.063″。项目租赁厂房建设1条中药饮片生产线及配套设施,设计年生产中药饮片2291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占总投资3.25%。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产生于中药切片炮制过程,包括净选废气、烘干废气以及筛选废气。净选、烘干、筛选工段产生的废气分别经各自配套的集气罩收集后进入同一套布袋除尘器,最终经1根15m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1标准的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
运营期净选、烘干、筛选工段未被集气罩收集的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建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
根据地方污染物总量控制因子及中卫市“三线一单”区域污染控制要求,结合本项目污染物排放特征,确定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颗粒物排放总量为0.027t/a。
(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为原料的清洗废水,经一套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A/O工艺)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中宁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中宁县第三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期废水执行中宁县第三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接管标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来切药机、筛药机等生产设备的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加强设备养护管理,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废弃药材、不合格产品和生活垃圾。其中废弃药材及不合格产品产生量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生活垃圾经厂区内设置的垃圾桶集中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防渗措施
本项目进行分区防渗,化粪池设为一般防渗区,防渗要求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防渗系数K≤1×10-7cm/s,其余地面均进行硬化处理。
(七)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保岗位责任制,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加强环保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严格落实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严格按照项目运营期环境监测计划一览表定期进行监测。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9 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证。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3年 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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