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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宁夏宁水中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醋酸钠生物碳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3-05-11 来源: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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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水中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宁夏宁水中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醋酸钠生物碳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请示》(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中宁县中宁工业园区区块二,中心地理坐标E 105°37′46.590",N 37°32′56.520",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利用一期工程生物碳源一车间,建设1条年产4万吨醋酸钠生物碳源生产线,主要设备为2台溶解釜,对固体醋酸钠进行加水溶解,不产生化学反应,只是物理溶解过程。本项目总投资1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11%,环保投资主要用于项目废气、废水、噪声治理和固废收集、储存以及环境风险防范设施等建设。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及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有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生产过程挥发的少量醋酸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过集气罩收集后,利用一期工程拟建1套碱水吸收装置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及厂界无组织挥发性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排放限值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是生活废水。经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50m³/d,处理工艺为A2/O工艺)处理后排入中宁第四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营运期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过程中输送物料的泵、运输车辆等。防治措施主要对机械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定期维护保养,运输车辆采取限速行驶、禁止鸣笛等措施减少噪声污染,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五)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原料醋酸钠废包袋,产生量约0.01t/a。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过集中收集后外售废品回收站综合利用。

(六)环境管理及风险防治措施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和环保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人负责项目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加强设施的日常维修和保养;项目建设期及建成投产后,需建立健全各项监测制度并定期向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监测结果。项目危险物质主要是醋酸(乙酸),风险点是醋酸泄漏下渗污染地下水及大量挥发进入大气环境,建设单位须对原料库做好防渗、漏措施,定期检查地面,醋酸等危险化学品按需购买,禁止长期或大量贮存,不得随意倾倒或撒漏,控制好环境风险。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排污许可证

项目建成后,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实施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四、其他要求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加大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绿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建设期运行期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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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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