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环(评)函〔2023〕8 号
关于同意《中宁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宁县中医医院:
你院报来《中宁县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综合专家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中宁县县城北街053号,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105°40′12.755″,北纬37°39′28.312″,总占地面积14266.7㎡。主要设置:内科、外科、儿科、妇科、针灸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等,共设置床位299张,日接诊能力为800人/d。本项目总投资107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6.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62%。环保投资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噪声、固废、废水防治措施等费用。
经审查,本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同意你院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有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污染因子主要为氨和硫化氢等)及煎药室产生的中药熬制异味。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通过对污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加盖板密封,定期喷洒除臭剂及消毒剂等除臭措施减少废气对环境的影响,恶臭排放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排放限值;煎药室产生的中药熬制异味需在煎药室安装排气扇并在出口处设置活性炭装置,减少中药熬制过程中药挥发产生的异味。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生活废水和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与医疗废水一同进入一体化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为100m³/d,废水经处理后,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最终进入中宁县第一污水处理厂。
(三)噪声污染防治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污水处理站水泵噪声、风机噪声、社会噪声等,通过采用消声、吸声、隔声等措施,对所有送、排风系统作降噪处理并采取建筑隔声,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限值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固废处理措施
项目运营期固废主要为生活垃圾、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须收集后暂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后交有医疗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在清掏前须进行监测,清掏后向污泥中投加生石灰并搅拌均匀,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
三、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项目须按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须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相关时限要求,按期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四、其他
1.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复下发后5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本批复自动失效,若续建的,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完善环保设施设备运行台账,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中宁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中宁县分局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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